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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28 生效日期: 2003-07-28
发布部门: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湘价费[2003]117号
湖南省文化厅: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收费立项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综[2003]23号)的规定,经研究,现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定《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收费标准:
  每套150元(含正本和一个副本及副本皮外壳、正本铝合金外框),如需增加副本,每本10元(含副本皮外壳)。工本费在新发证以及因经营地址、法人代表等发生变化需进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变更时收取。
  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工本费为行政性收费,执收单位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收费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取的资金全额纳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你厅接本通知后,应及时通知各执收单位到当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票据领购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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