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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司法厅关于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学历条件几个具体问题的说明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24 生效日期: 2003-07-24
发布部门: 湖南省司法厅
发布文号:
为进一步做好今年我省的国家司法考试报名工作,省司法厅日前就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学历条件的几个具体问题再次请示司法部,并与省教育厅等有关部门协商,现作出如下说明:   一、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单科成绩已全部合格的人员,可以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单科(全部科目)合格证书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毕业学生证明并经市(州)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盖章,方可报名参加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
  二、符合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所颁发的学历证书,可以报名参加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
  三、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纳入国家招生计划并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录取,在党校、军事院校中就读的学生所取得的毕业证书,可以报名参加考试,但报名点必须予以认真鉴定。鉴定办法为:报名人员报名时除持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外,还需持毕业学校出具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办公室盖章的录取表复印件。
  四、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电大远程教育毕业学生一律持毕业证书方可报名参加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
  五、各地在对报名人员的学历证书进行审查时,对报名 人员的学历证书有疑义,不能判别证书真伪的,可以要求报名人员对学历证书进行验证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验证机关:湖南省教育科学研究院高等教育研究所(长沙市教育街39号)联系电话:0731—4433053(兼传真)
  2003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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