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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侵权案件受理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7-07 生效日期: 1997-07-07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法函〔1995〕93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明传(1995)161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专利侵权案件中有关赔偿责任和赔偿数额的纠纷,若经专利管理机关调解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反悔的,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二、专利管理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 六十条的规定,作出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的处理决定,若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专利管理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以专利管理机关为被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作为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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