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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巩固“清费治乱”成果,进一步规范收费部门和收费单位的收费行为,优化社会经济发展环境,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务院纠风办等六部委联合颁布的《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和《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以及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年检和换证工作的具体部署,我局对市直和部分省驻长收费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实施了检查审核。现将2003年度检审合格的市直和省驻长单位及县(市)区计划物价局的收费许可证予以公告。凡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必须在收费窗口悬挂物价部门核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并公示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其减免优惠办法,严格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严禁无证收费、超标收费、自立项目收费等乱收费行为。
按照国家发改委和《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年检年审,凡未在2003年实施年检年审和更换新《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的,均为无效证件,不得实施收费。
长沙市物价局
2003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