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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加强地、县两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装备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1-15 生效日期: 2007-01-15
发布部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卫办疾控发[200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能力建设,根据财政部、卫生部《关于补助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的通知》(财社〔2006〕183号)精神,现就加强地、县两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装备项目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中西部地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建设,并对东部地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装备建设提出了要求,为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能力建设提供了一次难得的发展机遇。各地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对装备工作的领导与指导,认真组织好项目实施工作,通过此次建设,达到提高地、县两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能力的目的。
  二、各地要认真落实《2006年加强中西部地区地、县两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装备项目管理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提出的各项要求,根据卫生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共同制定的《省、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建设指导意见》中提出的实验室建设要求以及对人员能力、设备装备的要求,因地制宜、科学规范地做好项目建设工作。要特别注重抓好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和实验室的科学管理与建设工作,使“软”、“硬”件建设同步进行,使装备的设备能够发挥其应有的效益。
  三、各项目省(区、市)应参照我部制订的“中西部地区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装备基本目录”及其说明的要求(见附件1,简称“装备目录”;附件2),结合本地实际,充分考虑所装备地区的检验水平和能力以及项目实施后所能够产生的效益,实事求是地制订本省(区、市)的装备计划。同时,可结合本地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开展情况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装备实际情况,适当调整装备目录计划顺序。装备目录以外的设备不得纳入采购计划。装备计划和调整情况报我部疾病预防控制局备案。
  四、根据财社〔2006〕183号文件要求,项目设备由省级卫生、财政部门负责招标采购工作,请各项目省(区、市)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切实做好政府采购工作。
  五、各项目省(区、市)要根据要求,明确责任,狠抓落实,认真督促和指导各项目执行单位做好设备选购工作,坚决杜绝弄虚作假、贪大求全的现象发生。各地应对各项目单位最终采购的设备登记造册,建立相应的档案备查。同时要及时反映和解决装备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方案》的顺利实施。我部将适时对各地项目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核查。
卫生部办公厅
二○○七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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