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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2年冬季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士官安置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6-09 生效日期: 2003-06-09
发布部门: 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益政发[2003]4号

各区县(市ぉ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益单位:
  为切实做好2002年冬季退出现役的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士官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湖南省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2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2]22号ぉ及省人民政府、省军区《关于做好2002年冬季退出现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03]2号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作如下通知:
  一、今年城镇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士官的安置继续执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和“按照职工比例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指令性分配原则,采取安置就业、扶持就业、自谋职业等多种安置办法,确保退役士兵的第一次就业。退役士兵由其父母或配偶所在单位接收安置;其父母或配偶无固定职业的,由退伍安置部门统一分配。退役士兵的父母所在单位,不得以其已有一个子女在本系统工作为由拒绝接收退役士兵。荣立二等功以上军功的农村籍退伍军人,由退伍安置部门统一分配工作。家居农村的二、三等革命伤残军人,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按在乡标准发放抚恤金。转业士官原则上回入伍时户口所在的区县(市ぉ安置;结婚满2年,配偶婚前有常住户口且家庭生活基础在当地的,可以到配偶所在地安置。城镇青年占用农村青年入伍指标或在非户口所在地入伍以及农村籍退伍义务兵在服役期间或退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的,一律不予安置;服役期间或退伍后将户口迁往异地的,一律回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安置。

  二、退役士兵安置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县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原则,将所属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全部纳入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范围,科学合理地制订安置计划。任何单位都有依法接收和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都要无条件地完成当地人民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中央、省属驻益单位由市人民政府协调下达接收统分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各接收安置单位,在制定规章和确定招工招干计划时,不得与退伍安置政策相抵触,不得以机构改革、人员精简等理由拒绝接收安置任务。对拒绝接收指令性安置对象或不按要求完成安置任务的单位,编制、计划、人事部门不予核编,不予下达增员计划和核准工资关系;劳动部门不予办理招工手续;有关部门要追究该单位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依法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要在接到安置档案(介绍信ぉ一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办好手续,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并安排其上岗。为确保退役士兵第一次就业,接收单位在安置时不对其进行文化考试和体检,不得实行试用期;在合同期内非因本人原因,所在单位不能辞退或以优化组合为由使其下岗。接收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为退役士兵办理失业、养老、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障手续,退役士兵享受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同等的工资及住房、医疗、社会保障等福利待遇;其养老保险费,服役期间的免缴。退役士兵的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并视同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

  四、各级人民政府要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出发,努力探索指令性安置和市场机制相结合的途径。要拓宽安置渠道,鼓励退役士兵到非国有经济单位就业。要加大工作力度,深化安置改革,引导和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条件的区县(市ぉ应积极创造条件,为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提供便利。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将自谋职业补助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合理安排经费,及时发放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享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1号ぉ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济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有关部门要简化手续,提高效率,优先办理证照,安排场地和摊位;除依法颁发证照收取工本费外,在3年内免收各种行政性收费。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当地劳动部门所属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免费为其保管;党、团组织关系由乡(镇ぉ、街道办事处接管。各地要加大对城镇退役士兵的培训力度,努力提高城镇退役士兵的科学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各地可试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制度,对完成安置任务确有困难的单位,经安置部门审核同意,当地政府批准,可按每人4万元至5万元的标准缴纳有偿转移资金。

  五、要继续按照《培养和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发展规划》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开发和使用军地两用人才工作向纵深发展。对返回农村从事农业生产的退役士兵,有关部门应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要鼓励和扶持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其在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建设中的骨干作用。各级政府要安排一定的专项补助经费,帮助解决农村退役士兵生产、生活、住房等方面的实际困难。

  六、对符合安置政策的退役士兵,各级各有关单位在办理有关手续时,不得征收城市增容费、集资费、就业介绍费、风险抵押金等费用。可试行先报到落户,后进行分配的办法,尽可能缩短退役士兵等待落户时间。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发放生活补助费的问题,按照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湘民安发[1999]14号文件和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益民字[1999]63号文件精神执行。

  七、退伍义务兵的工资从退伍办开出安置通知的当月起发放,转业士官的工资从部队停发工资的下月起发放。因组织原因未落实工作单位的,由当地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发给生活补助费;由于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未能按时上岗的,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具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的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费。

  八、各级人民政府要从巩固国防、维护改革和社会稳定大局出发,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要充分发挥退役士兵安置领导小组的作用,及时协调解决安置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要为退伍安置部门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解决退伍安置工作所必需的人员和经费。各级退伍安置部门要勤政廉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严把档案审查关;对假兵、假功和假伤残人员以及在安置工作中弄虚作假的人员,要严肃查处;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退役士兵,要取消其安置资格。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作,共同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二○○三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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