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岳阳市房改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26 生效日期: 2003-05-26
发布部门: 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岳政发[2003]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为适应改革开放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进一步开放我市住房二级市场,优化居民住房消费环境,鼓励房改房上市交易,决定对《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岳政发[2000]3号)文件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岳阳市房改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第一条 为规范房改房上市交易活动,满足城镇居民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加快住宅建设,根据建设部《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和《湖南省房改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改房是指城镇职工在住房制度改革中所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按房改政策由个人集资建设的住房。
  本办法所称上市交易,是指城镇内职工将所购房改房依法进行转让(含买卖、换购等)、出租、抵押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职工所购房改房上市交易的管理。


    第四条 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房改房上市交易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房改房可以上市交易:
  1、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尚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可在上市交易过程中补办);
  2、以标准价购买的房改房,已按房改政策补足房价款取得全部产权的(原产权单位撤销的,其补交房价款由财政部门收取后,纳入地方住房基金专户管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允许上市交易:
  1、改变使用性质的;
  2、已列入城市规划拆迁范围内的;
  3、经房屋安全管理部门鉴定为危房的;
  4、以分期付款方式购房而价款尚未付清的;
  5、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
  6、依法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7、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交易的;
  8、违反房改政策和纪律,且未纠正的;
  9、学校教学区内已出售的住房;
  10、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上市交易的。


    第七条 转让房改房应缴纳下列税费:
  1、土地收益金按交易额的5‰,由卖方缴纳;
  2、契税按交易额的1%计征,由买方缴纳;
  3、印花税按交易额的0.5‰计征,由买方缴纳;
  4、房屋转让手续费按每平方米1.5元交纳,交易双方各承担50%。
  土地收益金及有关税费可由国土、财政、税务、房产等部门委托房地产交易中心代征。


    第八条 凡以换购方式上市交易房改房的,按换购房差价缴纳契税。
  出售房改房后(从交易过户之日起)一年内新购进住房,且新购住房支付款高于或等于出售住房收入的,退回原售房改房已交土地收益金,并免征新购住房契税。


    第九条 房改房出租、抵押的,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缴纳税费。


    第十条 房改房上市交易,必须在县级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设立的房地产交易场所进行,严禁场外交易、私下交易。


    第十一条 房改房上市交易双方应当签订合同,并持双方身份证、合同等证件到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交易手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30日内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交易双方签订的合同必须符合建设部颁布的合同样本的要求。


    第十二条 上市转让成交价格由交易双方协商议定;也可自愿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交易双方应如实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报成交价,成交价明显低于评估价的,按评估价计征有关税费。


    第十三条 职工房改房上市交易的收入在按照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和土地收益金后归职工个人所有。


    第十四条 上市房改房的购买人不受地域、户籍、职业的限制。


    第十五条 职工将已购房改房出售、换购时,在同等条件下,原产权单位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六条 职工房改房上市交易后,原产权人及其配偶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要求分配、租住、购买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住房。


    第十七条 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房地产交易中心;建立信息网络,及时提供各类房地产的供求信息,搞好配套服务,处理好房地产交易纠纷。
  各专业银行要大力支持房改房上市交易工作,积极发展住房抵押贷款业务。各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应相应成立住房贷款担保公司,为住房贷款人提供服务。


    第十八条 房改房上市转让后,物业管理仍按照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个人缴付的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结余部分不予退还,随同房屋产权过户给受让人。


    第十九条 建设、房地产、财政、税务、国土、物价等有关职能部门要密切协作,认真做好房改房上市交易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将所购房改房上市交易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租赁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3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