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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关于长春市绿园区雁鸣湖山庄非法占地等三个案件调查处理情况报告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3-27 生效日期: 2004-03-27
发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吉政发[2004]13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同意省监察厅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长春市绿园区雁鸣湖山庄非法占地等三个案件调查处理情况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现转发给你们。各地、各部门要从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强化土地法制观念,落实制度,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秩序。长春市和吉林市政府要按照《报告》提出的处理意见,抓好落实,并将结果向省政府作出报告。
吉林省人民政府
二00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关于长春市绿园区雁鸣湖山庄非法占地等三个案件调查处理情况的报告
省政府:
  2003年8月8日至8月17日,国务院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联合督查组对我省治理整顿工作进行了督查,并向省政府反馈了意见。根据洪虎省长的批示要求,省监察厅、国土资源厅组成联合调查组对国务院督查组交办的三个案件进行了认真调查取证,问题已查清。经省监察厅厅长办公会议、国土资源厅党组会议研究并向监察部、国土资源部汇报后,提出了党政纪处理和行政处罚建议。现将三个案件的调查处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长春市绿园区四间村建雁鸣湖山庄问题
  (一)基本情况
  雁鸣湖山庄位于长春市绿园区城西镇四间村,共占用集体土地18.5176公顷。其中,耕地12.77公顷,未利用地5.7476公顷。由于上游医院、工厂等污水全部排放到雁鸣湖中,造成水质污染严重超标,形成大面积废弃地和荒地。在村民的强烈要求下,四间村村委会于1997年9月10日召开班子会议,决定将12.77公顷被污染的耕地由村里收回,并按规定标准给农民进行了补偿。随着小城镇建设和村屯改造步伐的加快,1998年2月16日,四间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翟振江主持召开村委会班子会议,研究了对雁鸣湖周边被污染耕地进行分期改造事宜,决定利用此地建设农民新村,将崔家营子、四间房、陈家沟等3个屯1600户农民移居新村,拆房还田进行复耕,预计可恢复耕地150公顷左右。同年7月10日,城西镇召开党委会议,批准了四间村村屯拆迁改造事宜,并将此项工作纳入镇政府1999年工作安排意见。2001年9月10日,四间村在多次报建市规划局尚未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决定开工建设。一期工程占地5.4432公顷,城市规划绿化带占地5.6388公顷,全部为耕地。未批先建违法用地行为发生后,长春市绿园区国土资源局于2001年11月19日对四间村村委会非法占地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2002年4月3日,长春市国土资源局在绿园区国土资源局对其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前提下,为雁鸣湖山庄一期占用的集体土地补办了农用地转用和建设用地审批手续。2002年4月12日,四间村村委会召开班子会议研究了二期工程建设资金问题。会上,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翟振江提出先建部分商品房出售,用于解决资金缺口的建议通过后,该村未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决定扩大开发面积建设了15栋商品房。2002年6月3日,长春市绿园区国土资源局对该村二期工程占用的土地再次实施了行政处罚。
  (二)主要问题
  1.非法占用土地。长春市政府2002年3月28日批准调整绿园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雁鸣湖山庄一期工程2001年9月10日开工建设所占用的土地为在册农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二十二条的规定。四间村村委会主任翟振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项目经理龚云秀负有直接责任。
  2.非法占用集体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根据中发(1997)11号、国办发(1999)39号文件关于“严禁非法占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的规定,四间村二期工程使用集体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是在一期工程非法占用土地被行政处罚后继续违法,性质十分严重。四间村村委会主任翟振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3.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雁鸣湖山庄一、二期工程违法用地行为发生后,长春市绿园区国土资源局先后下达了长绿土监(罚)字(2001)第039号、长绿土监(罚)字(2002)第010号两个处罚决定书,但两个处罚决定书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存在严重错误,有工作失职行为。长春市绿园区国土资源局局长王殿才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主管副区长王胜君负有一定领导责任。
  (三)处理意见
  1.省国土资源厅责成长春市国土资源局撤销绿园区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长绿土监(罚)字(2001)第039号、长绿土监(罚)字(2002)第010号处罚决定,并根据2003年9月吉林省土地勘测规划设计院测量的现状实际占用面积,依法重新作出处理。2.对雁鸣湖山庄一期工程用于村屯改造建设的农民住宅,绿园区政府应严格按照国办发(1999)39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执行。根据四间村1998年2月16日村委会确定的将三个屯的农民移居新村,拆房还田,进行复垦耕地150公顷的规划,省国土资源厅责成长春市国土资源局对这一规划进行监督落实。3.为及时偿还施工企业垫支工程款,维护社会稳定,对雁鸣湖山庄二期工程非法占用集体土地新建的房屋,长春市政府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七十六条规定处理,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直接责任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在对其进行罚款处理后,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补交出让金,然后依法对外出售。4.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规定以及干部管理权限,省纪委、监察厅责成长春市纪委、监察局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四间村党支部书记翟振江,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原城西镇党委书记刘金海,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绿园区国土资源局局长王殿才,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负有主管领导责任的绿园区副区长王胜君,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项目经理龚云秀(招聘人员),建议村委会予以解聘。
  5.四间村发生的严重违法占地问题,绿园区政府负有不可推卸的领导责任,绿园区政府要向长春市政府作深刻检查;省纪委、监察厅责成长春市纪委、监察局对绿园区区长孙亚明实行诫勉谈话。

  二、关于桦甸市北台子乡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建小康村问题
  (一)基本情况
  2003年3月12日,省财政厅在吉林市丰满区召开了全省财政支持小康示范村建设工程座谈会。会后,经吉林市财政部门研究,桦甸市北台子乡新政村杨家大院社被确定为吉林市唯一的省财政支持的小康示范村建设试点村。2003年4月8日,桦甸市委书记朱淳主持召开了小康示范村建设专题会议,成立了小康示范村建设领导小组。会后,市委秘书长孙志忠带领各部门负责同志到现场进行踏查时,国土资源局局长周殿华提出该项目所占用的是基本农田,需要请示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3年5月27日,桦甸市政府向吉林市政府呈报了《桦甸市人民政府关于局部调整北台子乡和二道甸子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请示》。事后,桦甸市副市长李福才、桦甸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周殿华、桦甸市北台子乡党委书记马士臣持桦甸市调整规划的请示和《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局部调整北台子乡和二道甸子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请示》两次赴省国土资源厅报批,均未获批准,省国土资源厅领导明确答复小康示范村项目用地必须重新选址。回来后,乡党委书记马士臣向市委秘书长孙志忠做了汇报,孙志忠又向市委书记朱淳做了汇报,朱淳同意按省国土资源厅的意见办,重新选址。2003年6月15日,北台子乡4名乡领导召开碰头会,大家认为土地已平整完,征地补偿费也已发放完,前期投入较大,如果重新选址,该项目可能落到其他乡镇,乡长刘明利坚持原址不变。会议最后决定,党委书记马士臣继续想办法办手续,乡长刘明利负责再次请示市委领导同意后组织施工。6月17日,乡长刘明利在未请示的情况下,就擅自决定让施工队开工。当日,桦甸市国土资源局发现该乡违法施工后,于18日送达了《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北台子乡政府随后停止了基础设施项目的施工。2003年7月2日,北台子乡4名领导再次召开碰头会,乡长刘明利认为应边干边请示,否则会有损失,延误工期(省财政厅要在9月份验收),其他乡领导也没有什么明确意见。次日,刘明利再次安排施工队开工。7月20日,省国土资源厅接到举报后,赴桦甸市调查此事。7月22日,市委秘书长孙志忠打电话给乡党委书记马士臣,要求小康村工程必须马上停工。马士臣当即赶到工地召集乡长刘明利及各施工队队长开会,宣布立即停工。此时,新建的16栋平房和8栋二层住宅的墙体工程已基本完成。2003年9月末,北台子乡政府在桦甸市委、市政府的督促下,将违法建筑全部拆除完毕,造成施工企业直接经济损失(垫支)62万余元。目前,土地已经恢复了原状。
  (二)主要问题
  桦甸市北台子乡政府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基本农田38308平方米、其他农用地800平方米建设小康示范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四十三条、第 四十四条的规定,同时该乡第一次非法施工后,又再次开工,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性质非常严重。
  (三)处理意见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七十六条规定,桦甸市北台子乡政府要在明年耕种前,恢复基本农田种植条件。省国土资源厅责成吉林市国土资源局跟踪监督,省国土资源厅适时组织验收。2.鉴于北台子乡占用38308平方米基本农田中,用于建房遭毁坏的面积不到一半,且地基不深,耕作层土尚堆放保存,可恢复耕作。同时,违法建筑已拆除完毕,恢复了土地原状。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以及干部管理权限,省纪委、监察厅责成吉林市纪委、监察局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北台子乡乡长刘明利,给予行政撤职及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北台子乡党委书记马士臣,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桦甸市北台子乡非法占用基本农田搞小康村建设的问题,桦甸市委、市政府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桦甸市委、市政府要向吉林市委、市政府写出深刻检查。省纪委、监察厅责成吉林市纪委对负责小康示范村建设工作的桦甸市委秘书长孙志忠,实行诫勉谈话。

  三、关于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违法签发土地证套取贷款问题
  (一)举报四个问题的调查结果
  1.关于举报于振华非法批地、占用基本农田搞建筑达3公顷的问题。2003年4月,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对2000年成立以来进入该区的30个招商引资项目用地情况进行了自查,发现有20个项目用地属于未批先建,占地面积32.966公顷。2003年7月25日,吉林市国土资源局对这20个未批先建项目分别下达了《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到调查时为止,已全部执行。其中10个工业项目,市国土资源局依法补办了审批手续,另10个项目正在办理中。调查中未发现占用基本农田搞建筑达3公顷的问题。
  2.关于举报于振华非法签批土地使用证,贷款数千万问题。
  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于2002年5月20日和2002年10月15日两次召开班子会议,研究了为进入开发区企业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事宜。会议决定按照所谓“特事特办”的原则,由主管土地工作的管委会主任助理于振华签字,开发区国土资源局发证。2002年5月至2003年3月间,该区共为吉林市吉美乐饮料有限公司等6个用地单位发了7个国有土地使用证,又为以上6个单位中3个单位发了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2003年4月,开发区管委会对违法发证问题进行了自查自纠,现已收回6个国有土地使用证和2个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其中,发给吉林市恒利包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在交通银行吉林市分行船营支行抵押,贷款1120万元人民币,该证尚未收回;发给吉林市顺鑫木业有限公司的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在中国农业银行吉林市分行营业部抵押,贷款869万元人民币,该证明书尚未收回。
  3.关于举报于振华在吉林燃料乙醇有限公司征地过程中增加补偿面积的问题。
  吉林燃料乙醇有限公司建设60万吨燃料乙醇项目,总占地面积为1381206平方米,其中占用吉林市农业科学院土地801018.04平方米。2001年10月8日,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与吉林市农业科学院签订了征地协议,征用土地面积为777212.04平方米。当时确定征用集体土地补偿标准为每平方米35.10元,而征用吉林市农业科学院科研用地补偿标准为每平方米62.15元,这样,吉林燃料乙醇有限公司就少支付643952.30元。按照征地程序,吉林燃料乙醇有限公司将欠缴的643952.30元土地补偿费支付给了开发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再向各被征地单位拨付。于振华时任开发区农业局局长,负责征地补偿费的发放工作。调查中未发现于振华个人在征地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4.关于举报于振华送礼应付省国土资源厅检查问题。
  省监察厅对此问题进行了专项调查,未发现于振华及开发区管委会领导有向省国土资源厅领导和检查人员送钱送物现象。
  (二)主要问题
  1.调查中虽未发现于振华个人占用基本农田搞建筑达3公顷的问题,但开发区自查中发现有20个项目存在未批先占的问题,占地总面积32.966公顷。吉林市国土资源局已对这20个非法占地单位分别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
  2.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依据《中共吉林市委办公厅、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直25个部门向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移交、下放市级事权备忘录〉的通知》(吉市办通(1999)33号)第24条规定,将开发区作为有权批准机关,未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向用地单位发了7个国有土地使用证和3个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条的规定,属于违法发证行为。同时,造成两个用地单位以无效证书抵押贷款的严重后果。
  (三)处理意见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条和《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  条规定,吉林市委、市政府应立即废止吉市办通(1999)33号文件中第24条规定,将下放的土地管理四项职能收归市国土资源局,并将各类开发区的土地纳入当地政府的统一管理。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条规定,省政府责成吉林市政府依法注销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非法签发的7个国有土地使用证和3个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同时,依据《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 五十八 条规定,对已进行处罚的有关单位非法占用的土地,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依法进行登记,并颁发土地使用证。
  3.根据国务院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电视电话会议提出的主动自查自纠的问题可不予追究的原则,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聂毓坤不予追究责任。4.根据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省监察厅责成吉林市监察局对违法发证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助理于振华,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省监察厅、省国土资源厅
二00四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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