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湘价办[2003]73号
各市州物价局:
为适应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的需要,进一步提高办案工作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要求,参照外省市的做法,经研究决定,自即日起启用“湖南省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专用章”(印章式样附后),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启用的“湖南省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专用章”,只用于价格监督检查中的《检查通知书》。《清退通知书》、《处罚事前告知书》和《处罚决定书》等其他价格监督检查法律文书,仍须使用“湖南省物价局”印章。
二、省物价局委托省物价检查所按印章管理的有关规定,指定专人负责对“湖南省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专用章”进行保管和用印,并授权省物价检查所所长签发《检查通知书》。
三、“湖南省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专用章”启用后,原有案件办理、审批仍依法定程序和省物价局的有关规定进行。
特此通知
附件:“湖南省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专用章”印章式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