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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5-16 生效日期: 2005-05-16
发布部门: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常政办发[2005]47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常州市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常州市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预防群死群伤和危险化学品运输特大交通事故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我市决定从2005年5月至9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剧毒、爆炸等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为重点,依法管理,集中整治,务求实效。

  二、总体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集中解决道路运输剧毒、爆炸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遏制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交通事故,最大限度减少发生交通事故后因危险化学品造成的人员伤亡事故。进一步完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车辆和从业人员的管理制度,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防护自救能力,健全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机制,为建立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长效管理机制奠定良好基础。

  三、组织领导
  为抓好这次专项整治工作,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加强道路交通秩序整顿工作联席会议的基础上,成立由王正平副市长为组长,各辖市、区和市发改委、监察、公安、交通、安监、卫生、环保、工商、质监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市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辖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切实组织好本地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四、整治措施
  (一)扎实开展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整治(交通局负责,安监局、工商局、公安局配合)
  从现在至6月30日,对从事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企业进行集中检查,重点检查运输剧毒、爆炸等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责任制等情况,逐一登记造册,严格准入门槛,重新审定营运资质。对运输企业从业人员未经正规安全培训,没有取得上岗资格的,运输单位经安全评估没有达到安全运输条件的,今年以来发生死亡事故的,一律责令停业整顿,经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运输条件的,一律取消营运资格。取缔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活动。进一步强化运输危险化学品企业责任,加强对挂靠经营行为的管理,要求运输企业对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状况进行逐车检查,重点检查轮胎磨损、制动系统有效性、罐体安装牢固性等情况。专项整治期间,排出一批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黑名单”,在媒体公布。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销售、储存企业落实安全责任制,供货单位对没有交通运管部门颁发的运输企业、从业人员、运输车辆准运证件和公安部门审批的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以及对运输车辆非法改装的和无押运人员随车押运的,一律不准供货。供货单位没有严格检查或把关不严,导致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违规运输,发生重大事故的,将严肃追究责任。对新申请设立的道路运输企业,严格按《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二)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整治(公安局负责,交通局、质监局、发改委、安监局配合)
  从现在至9月30日,组织对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行普遍检查,集中检验,对不符合安全运输条件的,要一律停止营运。公安部门重点检查安全技术状况、轮胎花纹深度、罐体后部和两侧是否喷涂和悬挂醒目的危险化学品警告标志。对存在“大罐小车”、“大吨小标”的,交通部门要责令车主更换槽罐,重新核定载质量。对非法改装车辆的,平板货车加装罐体的,公安部门要责令其恢复原状或拆除罐体。对罐体容积与行驶证核定载质量不相对应的,公安部门要重新核定载质量或者联系质检部门责令企业更换匹配的罐体,并变更行驶证。对达到报废标准的,要依法强制报废,由公安部门监督销毁。
  交通、安监、公安部门要监督运输企业加强对道路运输剧毒、爆炸等危险化学品车辆的管理,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的规定安装或喷涂危险化学品警示标志,在车辆或罐体的后部安装告示牌(式样见附件1),在告示牌上标明危险化学品的名称、种类、罐体容积、最大载质量、施救方法、企业联系电话,在车身两侧和后部喷涂“毒”、“爆”文字(式样见附件2),在车辆或罐体的后部和两侧粘贴反光带,标示车辆或罐体的轮廓(式样见附件3)。责令运输企业为押运人员配备通讯工具,为车辆配备人员防护和施救设备,押运人员在运输过程中携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卡》,对运输单位在用的危险品运输车辆,要根据条件逐步强制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汽车行驶记录仪和GPS卫星定位系统。
  公安部门在受理新车注册登记时要严格把关。对运输危险化学品罐车的核定载质量和车身上安装喷涂的警示标志、文字等进行严格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
  质监部门要对运输包装物、容器、槽罐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对定点企业生产的运输危险化学品槽罐等容器加强监督检查,要求在罐体上标明容积;对于“大罐小标”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对盛装易燃、易爆介质的罐车,推广采用通过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鉴定的“HAN”阻隔防爆技术。
  发展改革部门要对《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的罐式车辆产品进行集中清理,对于罐式车标注的载质量、容积和外形尺寸按介质实际密度进行核定,对不符合要求的产品一律向上级部门汇报,建议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撤销。
  (三)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运输从业人员队伍整治(交通局负责,公安局、安监局配合)
  从现在至6月30日,交通部门要组织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管理人员集中进行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教育和培训,对取得驾驶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资格的驾驶人集中进行一次以危险化学品运输装载、安全行车和事故处置知识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教育,对从业人员要集中进行以危险化学品的容器使用、装载、运输和发生事故后处置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对从业人员条件的规定,对运输危险化学品企业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上岗资格进行集中审查,实行危险品运输车辆驾驶人变动申报备案制度;对运输剧毒、爆炸等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要配备素质较高的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人员和车辆要相对固定,经资格审查合格后,及时通报公安部门登记备案;对没有从业资格的,一年内扣光交通违法记分,或者有2次以上驾驶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车辆超载、超速记录,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驾驶人,要责令企业辞退或调整工作岗位。
  (四)严格执行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公路运输许可制度(公安局负责)
  按照全国统一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和公路运输通行证申领办法规定,对申领在道路上运输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一律到运输目的地县级公安机关申领运输通行证。发证公安机关要严格审查所提交的证明文件。每次启运前,托运人(或委托人)必须持托运人、承运人、运输车辆、押运人员、驾驶人员资格证件和运输通行证到发货地县级公安机关办理签注手续。承办签注手续的公安机关,必须当场核对托运人、承运人、运输车辆、押运人员、驾驶人员资质和运输路线、装载质量、启运时间,确认后在运输通行证上签注意见,发还申请签注人;要对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进行剧毒化学品和民用爆炸物品公路运输的安全教育,要求其必须掌握所运载的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有关常识、事故应急处置原则及自防自救方法;签注后,把批准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路线、时间按规定程序向途经地公安机关通报。运输活动结束后,托运人(或委托人)在规定时限内将运输通行证交回原发证机关。
  (五)有力开展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秩序整治(公安局负责,交通局、安监局配合)
  公安、交通部门要在省、市际交界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经常通过的路段设置检查站,加大检查力度,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运输行为。要重点加大对罐车的检查力度,对超速、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等违反通行规定的行为,要严格查处;对没有危险化学品运输手续的,一律扣留;对超载的车辆,要禁止继续行驶,将其引导至安全地点停放监管;对无证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未按照运输通行证注明内容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未随身携带运输通行证明的、擅自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的、在禁止通行区域不按规定的通行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的,要依法扣留从严处罚。要在高速公路省际收费站开辟危险品运输车辆专用通道,设置称重仪,对过往的危险品运输车辆逐辆检查。凡严重超载的、无证运输的,高速公路收费站要把好关口,不准通行。公安部门与交通、安监部门应要求运输企业在运输剧毒、爆炸危险化学品前制定详细路线图和运行时间表,做到每次运输一车一图一表。要于8月底之前,在党政机关所在地、人口聚居区、中心城区、商业区和学校、水源、通讯、军事设施等地点设定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区域,设置、完善危险化学品禁止通行标志。
  (六)不断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仓储、销售企业发货和装载环节的监督(安监局负责,公安局、质监局配合)
  从现在起,要对从事危险化学仓储、销售企业进行全面检查,监督企业建立和完善发货和装载的查验、登记、核准等制度。从5月25日开始,要求从事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的仓储和销售企业,在开具提货单据前要查验车辆的资质证件、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件,查验车辆及罐体与行驶证照片是否一致,查验危险化学品警示灯具、标志。从6月5日开始,要求增加查验告示牌和“毒”“爆”文字,对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得开具提货单据;严格按照提货单据载明的品种、数量和对应的车辆实施装载,并对车辆的资质证件、装载数量、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等情况使用计算机进行登记。安全监管部门对重点仓储、销售企业要加大检查力度,对检查和监督情况由检查人员签字负责。同时,督促危险化学品仓储、销售企业所在地设立专用停车场,并设置警示标志,注明当地报警电话。
  (七)有效强化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处置能力(安监局负责,公安、交通、卫生、环保局配合)
  各相关部门要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完善事故现场施救联动机制,适时组织应急救援演练,检验现场指挥、部门协调、区域联动的能力和水平。安监部门组织和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高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能力。要筹建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技术专家组,组建专业化的应急救援队伍,储备应急救援力量。要对安全监管人员、执法人员和有关应急抢救人员,开展危险化学品业务知识的培训,聘请危险化学品方面的专家,讲授危险化学品的基本知识和应急处置方法。要加大投入,配备防毒面具、防护服等必要的防护装备,防止和减少处置过程中的人员伤亡。对运输剧毒、爆炸等危险化学品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公安部门要立即报告政府。安监、公安、交通、环保、卫生等相关部门按照处置预案,建立健全高效的交通事故应急抢救联动机制,完善市、县、乡镇三级交通事故急救网络,开辟交通事故伤员抢救“绿色通道”,最大限度地减少伤员死亡。

  五、整治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整治责任。各级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本辖区内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整治责任,全力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坚持“严字当头”,逐一明确责任部门,逐一研究工作措施,逐一抓好贯彻落实,确保整治取得实效。
  (二)加强安全宣传,形成舆论监督。要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开展有关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加大对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力度,及时报道专项整治取得的成效,对专项整治中发生的典型案例进行曝光,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加强检查指导,实行责任倒查。为确保专项整治工作的进度和质量,全市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适时对重点地区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各辖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对专项整治进展情况组织明察暗访,及时发现问题,总结工作经验。对于不认真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监管不力、失职、渎职和滥用职权的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以及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有关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都要依法实行责任追究。
  (四)加强信息反馈,服务领导决策。各地区和市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掌握本地区、本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情况,并及时上报有关情况和信息。各辖市、区要每月底向市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6620200一3717)报告专项整治工作情况。

附件:1.告示牌示例
  2.“爆”“毒”文字示例
  3.反光带及“爆”“毒”文字位置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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