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湘价函[2003]42号
南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请求批准我厅就业指导中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函》收悉。为拓宽学校毕业生就业渠道,更好地开发和利用人力资源,促进毕业生充分就业,根据国家计委、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印发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厅所属湖南省大中专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接受毕业生和有关单位委托进行就业介绍咨询的招聘毕业生等服务时收取中介服务费,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省大中专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省大中专学生就业指导中心)从事就业指导咨询及相关服务,必须坚持自愿委托的原则,在与委托人签订协议,并履行协议规定的职责、义务或规定的服务内容后,方可按本批复规定收取服务费。现核定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如附表。
二、省大中专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应严格执行本批复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超标准、超范围收费,不得少服务多收费,不得借助行政职能强制服务并收费。
三、你厅接此批复后,请及时通知省大中专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到我局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使用国家规定的统一票据,并在就业中心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服务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物价部门的检查。
四、本批复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从下文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试行期满须重新报批。
湖南省大中专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元)
和其他有关材料).毕业生上网信息查询(提
供价值10元/张的网上查询服务卡,使用期1
年).就业指导咨询服务(提供政策咨询.
就业指导服务等)毕业生择业登记服务(含
为登记的毕业生提供就业信息.推介就业
等,服务期1年)等.
毕业生个人求职信息服务
就业,并确保成功,达到毕业生预先意向要
求.未录聘成功的不得收费.
与代管档案.户籍相关的服务,并代办身份.
婚姻状况.简历等证明.服务期2年.
提供代办政审服务.
协助选用毕业生;为毕业生提供就业取向测
评服务,帮助其开展就业生涯规划.服务含
测评方案设计.测评实施.跟踪服务等事宜.
防止办理虚假就业手续,在协议双方同意的
情况下,提供改办就业手续服务.
说明:表列收费对象是指自愿到就业指导中心并签订委托协议要求提供有关服务的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