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湘价函[2003]41号
省三本实业有限公司、湖南时韵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你们关于请求继续批准驾驶证、行驶证数码照相服务收费的报告收悉。经研究,并结合湘价服(2002)22号文执行情况,现批复如下: 一、驾驶证、行驶证数码照相收费标准按所提供的服务项目核定为:驾驶证(包含姓名、身份证号码、驾培学校名称的相片五张)每证28元;机动车行驶证(相片二张)每证60元,其中摩托车为每证40元。
二、数码照相服务应坚持“照相自愿、服务有偿”原则,禁止强制服务收费。数码照相服务应严格执行省公安交警部门的统一标准,凡不符合省定质量要求的不得按本批复规定的标准收费;不能在一小时内提供合格相片的,应减半收费。
三、本批复下达后,各执收单位应到我局办理服务价格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物价部门检查。
四、本批复自2003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二年。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批复不符的,一律以本批复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