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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行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10-20 生效日期: 1994-10-20
发布部门: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发布文号: 省办发[1994]37号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化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进行企业经营方式的创新,现将省委、省政府研究制定的关于加快推行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推行股份合作制的指导思想
  1、股份合作制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的企业制度和经营组织形式,是继我国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乡镇企业“异军突起”后,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又一创举,是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重大突破。实践证明,在我省乡镇企业中推行股份合作制,适合我省农村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对促进乡镇企业大发展、大提高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2、推行股份合作制的核心是明晰产权关系,转换企业的经营机制,形成有效的资产积累制度,使生产要素得到优化组合,增强企业职工的主人翁责任感,调动各方面投资入股的积极性。

  3、对推行股份合作制,要积极扶持,正确引导,大力发展,逐步规范。坚持先发展,后完善的原则。从各地实际出发,尊重群众意愿,不搞“一刀切”,不规定统一模式,允许多样化。


二、工作要求
  4、当前,推行股份合作制的重点,是对现有乡(镇)。村集体企业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和新办股份合作制企业。

  5、今冬明春,各地要在多点试验的基础上,全面推行股份合作制。到1995年,乡镇企业产值在2亿元以上的县,改造现有集体企业要占已有乡镇集体企业的三分之一,乡镇企业产值在2亿元以下的县要占四分之一。

  6、各级党委、政府要深化认识,高度重视,把推行股份合作制作为深化农村改革的突破口,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建立目标责任制,逐级检查考核,列为年终评比的重要内容。各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有关部门协助抓,主管部门全力抓。各地、州、市、县都要组织强有力的工作队伍,深入乡、村,参与、指导股份合作制的推行。各地要及时发现、总结、推广推行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的典型经验,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单位,要积极做好有关宣传报道工作。


三、推行股份合作制中的几个问题
  7、股份合作制的乡镇企业是指:由两户以上农民,以合股形式集资兴办的企业;农村集体企业之间合股或集体企业吸纳社会资金入股兴办的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与乡、村合资合作联营的企业;单位、团体或个人与乡(镇)。村或农户合作联办的企业。对于上述企业,只要是按照文字协议或章程,由各方出资构成了企业股本,并遵循入股自愿,股权平等、利益均享、风险共担的原则,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申请,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可核准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工商、税务等部门应按集体所有制企业性质对待(注册时注明是股份合作制),享受集体所有制企业优惠政策。

  8、各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管理、监督乡镇企业的资产评估、认定工作,并牵头组成资产评估机构。评估机构要按照农业部颁布的《乡镇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做好资产评估工作。

  9、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类设置,一般可设乡(镇)、村集体股。个人股、社会法人股和外资股。
  乡(镇)、村集体企业可将全部资产(包括债务)的30%左右,按工龄。岗位、贡献量化到职工个人,并应按对应的比例,扩股增量。对企业作出重大贡献的厂长(经理),可奖励其贡献股。
  国家历年的减免税总额划作股份量化到乡(镇)、村集体和职工个人,可各占50%。企业贷款搞技术改造、发展生产形成的新增资产还本付息后,可以全部量化到企业经营者和职工。

  10、积极提倡个人入股,个人股份比例可以超过企业资产总额的50%以上。重点要吸收企业的主要经营者和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供销人员和其它关键岗位的职工人股。鼓励厂长(经理)在企业总股金中持有效大份额。

  11、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收益分配,可以在发放工资和照章纳税后,采取“分清不吃尽”的分配办法:即提取一定比例的公积金和公益金,其余按各股东的股份进行分配,不搞截留。企业应视经营状况,经董事会研究,可将部分应分配的红利作为扩投,用于企业发展生产。

  12、允许和鼓励干部带头创办、领办、协办股份合作制企业。

  13、家庭积累以个人记名入股所得的收入,税务部门应以家庭成年人口为基数计算平均收入。超过起征点的,再征收个人收入所得税,如用于本企业扩股增资的,可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4、推行股份合作制要与建立企业的经济责任制衔接起来,健全规章,加强管理。

  15、乡(镇)、村集体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后,企业的性质。隶属关系、主管部门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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