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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交通厅关于加强公路通行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8-14 生效日期: 1998-08-14
发布部门: 河南省交通厅
发布文号:

近几年来,我省公路交通事业有了较快发展。为进一步加强公路通行费征收工作,确保集资、贷款所修路(桥)还贷和养护的资金来源,强化和规范公路通行费征收管理秩序,确保“应收不漏”,特作如下通告:
  一、继续贯彻执行河南省人民政府1996年6月17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公路通行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告》中明确规定的各项条款,以保持政策的连续性,通告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公路通行费是按照国家“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向通过收费路段(桥)的机动车辆征收的用于偿还贷款及收费路段(桥)管理和养护的专项经费。除正在执行任务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车、医院救护车、警车;执行紧急任务出示国家安全机关专用“侦察证”或“特别通行证”的车辆;悬挂军用牌照的军用车辆;经省交通主管部门核准的防汛指挥车和防汛专用车以及联合收割机车队指挥车在集中收割期间通过收费公路、桥梁、隧道时可免征公路通行费外(根据高速公路管理有关规定,联合收割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拥有的机动车辆通过收费路段(桥),必须按规定缴纳公路通行费。

  三、省交通系统的车辆通过收费路段(桥)要自觉缴纳通行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缴。否则,一经查出,严肃处理。
  各级交通部门悬挂有“公路管理”、“交通稽查”、“公路征费”以及相应的“交通规费稽查证”、“运输管理证”等专用牌证,必须按《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交通部[1997]16号令)进行清理并一律停止使用,严禁持以上牌证作为免征通行费的凭证。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所颁发的各类证件,均不作为免征通行费的凭证。

  四、对违反公路通行费征收管理规定,拒不缴纳通行费的车辆,收费单位可以暂扣,并可加收应缴纳通行费5倍的费用,待其按章缴费后,方可放行通过。

  五、拒绝、阻碍通行费征稽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围攻、殴打征稽人员,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六、收费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按照国家规定统一着装,做到着装整齐、文明礼貌、按章计征、秉公执法。通行费的征稽人员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徇私舞弊、敲诈勒索或越权实施行政行为的,由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保证本通告的贯彻实施,特设立举报电话,电话号码:(0371)7436730、7971214--4218;7971214--4330、4340。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特此通告。
1998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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