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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外交部办公厅关于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随任子女回国报考普通高等学校或插班学习有关事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1-27 生效日期: 2006-11-27
发布部门: 教育部办公厅外交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 教学厅[2006]9号

按照《教育部办公厅 外交部办公厅关于解决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随任子女回国后入学问题的通知》(教基厅〔2005〕16号)精神,解决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在子女教育方面存在的困难,为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随任子女回国报考普通高等学校或回国内高等学校插班学习提供便利,现就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回国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办法
  (一)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随任子女在国外就读中学且为应届高中毕业生均可回国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并在户口所在地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指定的地点办理报名手续,参加考试。
  (二)回国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学生办理相关手续需携带以下材料:
  1.驻外使领馆出具的《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随任子女回国证明》;
  2.国外就读学校开具的证明:学习年限、学习成绩、在校情况等(需译成中文,加盖使领馆印章);
  3.学生本人常住户口登记卡及省级招办规定的相关材料。
  (三)鉴于驻外使领馆工作的特殊性及国内外教育、教学等方面存在的差异,回国参加考试的高中毕业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有关高等学校应在提档线上适当照顾录取。
  二、关于回国内高等学校插班学习办法
  (一)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随任子女在国外大学就读两年或两年以上,本着自愿原则,可回国内高等学校插班学习。
  (二)学生根据本人在国外所学专业和学习成绩等情况,可向国内有关高等学校及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三)办理回国插班学习手续需携带以下材料:
  1.驻外使领馆出具的《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随任子女回国证明》;
  2.国外高等学校开具的证明:学习年限、学习成绩、在校情况等(需译成中文,加盖使领馆印章);
  3.向国内高等学校提出的书面申请、学生本人常住户口登记卡及高等学校要求出具的有关材料。
  (四)国内高等学校对学生进行考核,认为可在本校继续培养的,插入相应年级,并办理插班学习手续,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五)教育部高校学生司、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供有关政策咨询和必要协助。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2006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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