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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批准北京市大兴区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区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1-24 生效日期: 2006-11-24
发布部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发布文号: 国中医药发[2006]65号

北京市中医管理局:
  你局《关于批准北京市大兴区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区”的请示》(京中医政字〔2006〕93号)收悉。根据我局的安排,由你局组织本市专家并邀请天津市、内蒙古自治区有关专家组成的评审组,按照《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市、区)评审验收方案》及《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市、区)建设标准与评审细则》(国中医药医〔2000〕6号),对大兴区创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区工作进行了检查评审。评审组认为大兴区已达到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区标准,据此,现批准大兴区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区。
  希望你们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不断探索中医药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充分发挥作用的新思路、新方法、新机制,进一步加强建设工作,提高建设水平,为保障人民健康、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做出新贡献。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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