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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办法(试行)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30 生效日期: 2003-07-30
发布部门: 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
发布文号:

  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州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党组、党委:
  《吉林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办法(试行)》已经省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
  2003年7月30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努力建设高素质的领导干部队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和中央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全过程监督,坚决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保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

  第三条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遵循下列原则:
  (一)党委领导、分级负责原则;
  (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
  (三)扩大民主、群众参与原则;
  (四)全程监督、预防为主原则;
  (五)依法依纪监督、违法违纪必究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规定的监督对象是《干部任用条例》适用和参照范围内的党委(党组);党政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成员。

  第五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职责。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纪检机关(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监督内容
  第六条监督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原则的贯彻落实督查《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党管干部原则,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公开、平等、竟争、择优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办事原则的贯彻执行情况。

  第七条监督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件的执行。督查《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条件、任职资格的执行情况,以及破格提拔、越级提拔干部的过程与结果。

  第八条监督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基本程序的履行。
  (一)监督履行民主推荐程序。督查民主推荐方式的采用、范围的选定、程序的履行,以及运用民主推荐结果、确定考察对象人选、执行民主推荐责任制的过程与结果。
  (二)监督履行考察程序。督查考察标准的制定、工作程序的履行、谈话和征求意见范围的选定,以及发布考察预告、按规定进行审计、建立考察文书档案、执行考察工作责任制的过程与结果。
  (三)监督履行酝酿程序。督查按照《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范围进行酝酿以及在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前征求纪检机关意见的过程与结果。
  (四)监督履行讨论决定程序。督查讨论决定程序的履行、全委会投票表决制度的执行,以及按照规定报告审查与备案、执行讨论决策责任制的过程与结果。
  (五)监督履行任职程序。督查履行有关法律、章程规定,以及执行任职前公示制度、任职试用期制度、聘任制度的过程与结果。
  (六)监督检查履行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程序的过程与结果。

  第九条监督检查执行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制度的过程与结果。

  第十条监督检查执行干部交流、回避和免职、辞职、降职制度的过程与结果。

  第十一条监督检查遵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十不准”纪律的过程与结果。


第三章监督方法
  第十二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事前报告审查制度。
  (一)市(州)、县(市、区)和省直部门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人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事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向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经审查同意后,提交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
  1.属破格提拔(含越级提拔)的;
  2.系本级领导班子成员的直系亲属或身边工作人员的;
  3.反映有重大问题或者党委(党组)成员意见分歧较大的;
  4.三年内曾受到党内严重警告以上纪律处分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过的;
  5.曾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以及被因过免职的;
  6.从企业事业单位调入党政机关担任领导职务的。
  审查内容包括:履行民主推荐和组织考察等程序情况,推荐、考察的工作程序及结果运用情况,规定的领导职数情况;拟任人选的任职条件和资格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影响任职的问题。需呈报的材料:党委(党组)拟任免干部的报告、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及考察预告材料民主推荐结果、领导班子职数及酉己备情况。
  (二)在机构变动或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调动时,不得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应当向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经审查同意后方可研究决定。
  (三)加强组织(人事)部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内部监督,对提拔担任市、州(厅)、县(处)、乡(科)级领导职务的,在考察对象确定后发布考察预告过程中,由本级党委组织部干部监督机构根据掌握的情况,对考察对象是否存在影响任职的问题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三条认真查核考察预告期间群众反映的问题。考察组负责受理群众反映考察对象的问题,并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结论。必要时可与干部监督机构共同调查核实,确实存在影响任职问题的,不得作为拟任人选。

  第十四条试行特殊岗位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审计制度。掌管资金、物资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拟提拔任用时,可根据需要,结合考察进行任职前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结论应作为提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实行派员参加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会议制度。党委组织部门及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党组(党委),必要时可派员参加下级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工作的会议,发现下列问题,及时纠正或暂缓讨论:到会人数未超过应到会人数三分之二的;应报告审查而未报告审查的;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未暂缓表决的;表决时未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的;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违反规定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等。

  第十六条坚持和完善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一)提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除特殊岗位的人选外,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进行公示。
  (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受理公示举报。遇有特殊情况或重大问题时,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可直接调查处理。
  (三)对公示中反映的问题,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分类处理:
  1.组织上已经掌握的,或问题不具体、线索不清、不足以影响任职的,可不作调查。
  2.属干工作态度、工作方法等方面的一般性问题,可责成公示对象作出负责任的书面说明。
  3.属于千部政治素质、道德品质、廉政建设等方面的严重问题或问题虽不够具体、线索不清,但性质严重、查清后足以影响任职的,应当进行专项调查;涉及违反党纪政纪的,可与纪检机关(监察部门)联合调查。
  (四)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和问题性质,提出处理意见:
  1.反映问题不存在的,予以任用。
  2.反映的问题确实存在,但不足以影响任职的,予以任用。任职前组织上要与其谈话,指出问题,进行批评教育或告诫,促其改正。
  3.反映问题性质较重、疑点较明显,一时难以查实又不能轻易否定的,要暂缓任用,缓任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三个月内仍未查实的,由公示对象本人作出负责任的书面说明,经本级党委(党组)研究认为不影响任职的,可履行任职手续。任职后,如查实有影响任职问题的,解除现职,并依据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提请党委(党组)复议,不予任用:
  (1)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
  (2)工作中存在重大过失,造成不良政治影响或严重经济损失的;
  (3)有严重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特别是违反组织人事纪律和财经纪律行为的;
  (4)思想、工作和生活作风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的;
  (5)组织核查问题时隐瞒事实、设置障碍,严重干扰核查的;
  (6)存在其他影响任职问题的。

  第十七条坚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检查制度。实行上级检查与自查自纠相结合,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每年要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一次自查,形成专题报告,于次年第一季度报上一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对下级党委(党组)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工作,至少每两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重点检查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情况。具体检查内容、方法、步骤及检查结果的处理,按照中办发(2003)17号文件执行。

  第十八条完善群众举报工作制度。
  (一)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要拓宽监督渠道,扩大信息来源,逐步建立覆盖面广、反应灵敏的干部监督信息网络。通过设立举报电话开设监督网站、接待群众来访等形式,听取广大干部群众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受理群众对违反《干部任用条例》和在选人用人上搞不正之风问题的举报。
  (二)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群众反映的重大问题,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可直接受理和查办。署名举报的要将调查结果反馈给举报人。
  (三)上级交办或督办的举报件,要认真调查处理并及时报告结果,三个月内不能报告的,要说明理由和查核进展情况。对事实不清、没有明确处理意见的调查处理报告,要退回重办。借故拖延或顶着不办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健全党委常委会和领导班子内部监督制度。
  (一)党委常委会向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时,应当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作为一项内容,接受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的监督。
  (二)党委(党组)研究干部任免事项时,主要领导成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大家的意见;其他成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发现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应及时提醒或要求纠正,必要时可直接向上级党组织反映。
  (三)党委(党组)民主生活会要把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认真对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条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巡视。
  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必要时可组成巡视组,对下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巡视监督,检查和了解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特别是《干部任用条例》的贯彻执行情况,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和申诉,督办严重违反《干部任用条例》和组织人事纪律的案件,研究干部监督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加强干部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严格控制提拔和调整干部的规模。
  市(州)、县(市、区)党委应严格控制提拔和调整干部的年度总量和单次数量,不得大规模、大批量提拔和调整干部。确因工作需要,一次性提拔和调整干部超过管理干部总数百分之五的,须事前报请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同意。

  第二十二条实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全程记实制度。
  凡属提拔的干部,对人选的提出民主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及任职的全过程,都必须翔实记载,存档备查。

  第二十三条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利用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以及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的先进典型和经验,揭露和批评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的现象。


第四章监督责任制
  第二十四条党委(党组)的责任:贯彻执行中央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的有关规定;监督本级组织(人事)部门及下级党委(党组)按照《干部任用条例》选拔任用干部;对所在地区或部门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定期进行自查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研究制定加强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的制度、措施,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对所在地区或者部门的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成员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五条组织(人事)部门的责任:监督《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原则、标准、程序和工作纪律在本地区或部门的执行,对选拔任用领导干部严格把关;监督检查下级党委(党组)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的情况;制止、纠正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落实群众在干部选拔任用上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制定并组织实施干部监督工作制度和规定。

  第二十六条组织部门干部监督机构的责任:综合、协调组织部门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承办对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情况的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千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督办和直接查办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的人和事;收集、整理并报告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信息,研究和参与制定有关干部监督工作制度和规定。

  第二十七条干部监督工作人员的责任:认真履行组织赋予的监督检查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职责,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敢于抵制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认真接待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问题的举报,及时调查核实,得出正确结论,如实向组织报告调查核实情况,客观公正地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严守千部工作纪律,保守干部工作秘密,查核工作中涉及本人亲属的,自觉提出回避;完成好组织交办的其它监督工作任务。


第五章问题处理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违反《干部任用条例》和本办法规定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上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也可提出处理意见,责令其纠正。

  第二十九条违反《干部任用条例》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造成不良影响的,对有关责任人视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其它相应的组织处理。对严重违反《干部任用条例》、构成违纪的责任人,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应当立案查处。

  第三十条对严重违反《干部任用条例》和本办法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按照第二十九条规定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
  (一)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1.领导个人推荐干部不如实向组织介绍情况的;
  2.包庇有严重问题的人的;
  3.决定干部任用,未履行民主推荐、组织考察等程序,或未经党委(党组)集体讨论的;
  4.讨论决定任用干部,不考虑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的意见,不尊重班子多数成员意见的;
  5.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干部,或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
  (二)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1.在将干部任免事项提交会议研究决定前,未认真把握任职基本条件和资格,不认真履行民主推荐、组织考察等规定程序的;
  2.选派的考察人员不负责任或未执行干部考察回避制度,确定的考察、推荐范围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3.将考察组或干部监督机构提出的不宜提拔任用的人选,列入提拔任用方案,并提交会议研究决定任用的;
  4.未按规定进行报告审查的;
  5.对群众反映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问题不重视、不调查的。
  (三)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干部考察人员的责任:
  1.擅自改变考察程序、考察对象,缩小参加民主推荐人员范围及个别谈话范围的;
  2.对群众反映考察对象的有关问题,未认真、深入地调查核实或未查清楚就下结论,并提出任用方案的;
  3.未如实反映考察对象情况或弄虚作假的;
  4.泄露考察情况,或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的;
  5.未主动提出考察回避的。
  (四)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干部监督工作人员的责任:
  1.未认真履行监督人员工作职责,违反组织人事工作纪律的;
  2.对群众反映的有关问题,未认真、深入地调查核实或未查清楚就下结论的;
  3.隐瞒事实真相,未如实汇报调查情况的;
  4.在调查中未主动提出回避的。
  (五)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1.故意提供虚假数据和情况,或隐瞒和歪曲事实真相的;
  2.故意为民主推荐、组织考察、查核问题设置障碍,严重影响组织正常工作的;
  3.在民主推荐、考察或选举中,搞串联、拉选票,进行非组织活动的。

  第三十一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违反《干部任用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和组织处理。上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也可视情况提出责任追究和组织处理的意见,并进行督办。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已颁布的有关规定,如与本办法不符,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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