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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省政府新闻发布机制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23 生效日期: 2003-07-23
发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吉政办发[2003]38号
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为民执政、科学理政、依法行政、从严治政”的施政方针,增加政府工作透明度,促进政府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省政府决定建立新闻发布机制。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组织结构
  省政府新闻发布机制的组织结构,由省政府新闻发言人、省政府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新闻发言人和省政府新闻办公室组成。
  省政府新闻发言人由省政府办公厅主管综合调研工作的副主任担任,负责省政府重要新闻的对外发布和宣传报导把关工作;省政府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新闻发言人由各单位主管宣传的领导担任,负责本单位重要新闻的对外发布和宣传报导把关工作,同时各单位确定一位处级干部担任新闻联络员,负责新闻发布的日常组织联络工作;省政府新闻办公室根据形势发展需要,围绕省政府的中心工作,结合社会舆论热点,具体负责组织落实省政府新闻发布工作。
  二、发布内容
  (一)省政府制定的需要广为宣传的重大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二)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阶段性成果和重大成就;(三)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重要政策、措施;(四)重大科研成果;(五)涉及全局的重大问题和广大群众普遍关心需要正面回答的热点问题;(六)突发事件;(七)省政府举办的或以省政府名义举办、由相关部门承办的重要活动;(八)省政府领导认为需要发布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发布方式
  (一)日常新闻发布。由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在年初商有关部门拟定本年度日常发布计划。(二)特殊新闻发布。遇有重大或特殊事件发生,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由省政府办公厅决定进行新闻发布。(三)临时新闻发布。省政府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根据本部门工作实际,随时申请以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名义进行新闻发布。或是省政府新闻办公室根据形势需要,报经省政府办公厅同意后,约请省政府相关部门进行新闻发布。新闻发布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进行。一般采取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答记者问、通报会等多种形式。省政府进行新闻发布,由省政府新闻发言人对外发布;省政府组成部门或直属机构进行新闻发布,由该单位的新闻发言人对外发布。省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新闻发布的时间、地点、内容、形式、口径审定、邀请新闻媒体等事项的具体承办工作。
  四、审批办法
  新闻发布要履行严格的报批程序,经批准后方可发布。省政府进行新闻发布,由涉事的牵头部门拟订发布事项内容,形成新闻发布稿,报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和省政府办公厅审核,再报分管副省长审定后报省长批准;省政府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以省政府名义进行新闻发布,由涉事单位拟订发布事项内容,形成新闻发布稿,报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审核,再报分管副省长或省长批准。
  五、实施时间
  省政府新闻发布机制于2003年9月1日开始运行。
附件:首批新闻发言人单位   二○○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附件:首批新闻发言人单位
  省政府组成部门:省计委、经贸委、教育厅、科技厅、民委(宗教局)、公安厅、监察厅、民政厅、司法厅、财政厅、人事厅、劳动保障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交通厅、信息产业厅、农委、水利厅、林业厅、外经贸厅、文化厅、卫生厅、计生委。
  省政府其他机构:省环保局、广电局、体育局、统计局、工商局、新闻出版局、质监局、药监局、旅游局、粮食局、省法制办、物价局、乡企局、信访局、煤炭局、牧业局、供销社。
  (注:请首批设立新闻发言人的部门于8月8日前将本部门新闻发言人及联络员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报省政府新闻办公室。电话:8904006传真:8941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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