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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保税区土地使用管理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2-07 生效日期: 1993-02-07
发布部门: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大政发[1993]2号

 

    第一条 为加强大连保税区土地使用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快保税区的开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大连保税区内的土地,由大连保税区管理委员会依法统一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非法转让保税区内的土地,不得破坏和擅自动用保税区的地下、地上设施和资源。


    第三条 保税区内的国有土地实行有偿、有期使用制度。需要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土地出让、转让和有偿划拨等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年限,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从事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其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三)因企业的生产、技术条件发生变化而多余的职工,其劳动合同中对此有相应


    第四条 凡申请在保税区有偿划拨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凭在保税区兴办项目的批准文件和有关资料,到保税区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签订土地使用合同,领取《土地使用证书》,取得土地使用权。
  保税区内土地使用权出让,由保税区管委会依据《大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办法》组织进行。


    第五条 凡以有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应按土地使用合同规定的标准和期限缴纳土地费。土地费标准可以根据保税区经济的发展、环境条件的变化进行调整,调整的间隔期不少于三年。
  土地使用者在用地合同期内,如遇土地费调整,应自调整年度起按新标准缴纳。


    第六条 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应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标准和期限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按规定逐年缴纳土地使用费。


    第七条 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须按土地使用或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破土动工。逾期者,缴销《土地使用证书》,其已交付的定金或出让金不予退还。


    第八条 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不得随意改变土地用途和用地范围,如需改变应重新办理有关手续;土地使用期满,如继续使用的,应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得擅自转让、出租、抵押。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由保税区土地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令期限腾退土地、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吊销《土地使用证书》等处罚。


    第十条 本办法由大连保税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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