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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改制企业流转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2-29 生效日期: 1999-12-29
发布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鲁国税流[1999]165号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省涉外税收管理分局:
  随着全省企业改制工作的进一步深化,企业改制的范围进一步扩大。为了解决企 业改制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现将加强改制企业流转税管理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加强对改制企业的税收管理
  改制企业的涉税问题,特别是欠税清理难度大、税款流失严重的问题给国税部门 的征收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改制企业只实施一般性的日常税收管理已不能满足管理的需要。各地要把加强改制企业的税收管理放到重要位置,及时落实和处理改制企业在改制前、改制中和改制后的有关涉税事宜,制定具体措施,明确分工和职责,落实责任,强化考核,协调一致,避免工作上的脱节。要对改制企业发展变化情况进行深入调查和动态管理,建立健全有关征管制度,及时针对改制企业税收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要坚持依法治税、依率计征。严格执行税收政策法规。要进一步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切实改变对改制企业在税收管理和执行政策中的滞后局面,把对改制企业的税收管理落到实处。
  (一)对拟改制企业要提前介入,对涉税问题及时进行全面检查、核实。一是加 大清欠力度,及早制定清欠计划,必要时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避免和减少税款流失;二是查实企业有无偷漏税问题;三是对拟改制企业一般不再审批、办理税款缓缴手续。
  (二)对改制中、改制后的企业,强化税源监控。实行动态管理。一是对欠税数 额较大,一次清缴有困难的企业,要列出清欠计划,按计划分次入库。二是对不按规定承担原企业欠税的改制企业,不予办理税务登记,不予发售发票。三是对拒不履行纳税义务的改制企业,要按《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四十一条、四十二条及四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情节严重的要给予曝光。

  二、加强承包、租赁企业的税收管理
  对实行以承包、租赁方式进行改制的欠税企业,出租方与承租方在签定承包、租 赁协议前,主管国税征收机关要根据出租发包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清欠计划。对其取得的租赁费、承包费应首先用于清缴欠税。对出租方不履行纳税义务的,国税征收机关应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财产(包括租赁财产)实行强制执行措施。

  三、加强'抵贷返租'、'抵贷转售'改制企业的税收管理
  1998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 工商局联合下发了银发(1998)578号《关于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对改制企业涉及的金融债权问题进行了明确,指出'各级税务部门应当参与改制企业的清产核资和资产处置工作,改制企业清产核资的结果,要报主管税务部门备案,凡涉及税务处理事项,要经主管税务部门确认或审批'。根据上述规定,结合省局下发的鲁国税流[1998]89号通知要求,凡实行抵贷返租、抵贷转售等改制形式的企业,有关涉税事宜未经主管国税机关确认和审批的,改制前原企业有关涉税责任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对改制后原企业已注销,或原企业未注销但已无实质性经营业务的,其有 关涉税责任、包括欠缴税款一律由改制后的新企业承担。
  (二)对原企业部分资产实行抵贷返租、抵贷转售的,按'欠税跟着资产走'的原 则进行划转。
  对改制后的新企业,主管国税机关要落实有关涉税责任,在办理税务登记、一般 纳税人认定、发售发票及申报纳税等方面进行重点审核和把关。

  四、关于解散、撤销企业的存货征税问题
  对纳税人因解散、撤销以及其他情况,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其解散、撤销时的存货,按税法规定凡发生视同销售行为的,均应按规定计征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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