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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物价局关于开展价格监督服务进社区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1-04 生效日期: 2005-11-04
发布部门: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锡政办发[2005]144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物价局《关于开展价格监督服务进社区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十一月四日
关于开展价格监督服务进社区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价格社会监督工作,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价格监督服务网络,认真贯彻国家价格法律、法规、规定及价格收费政策在社区的实施,维护城乡居民合法价格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价格监督进社区工作的意见》(发改价检(2005)805号)及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基层价格监督网络的意见》(苏价检(2005)61号)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就全市开展价格监督服务进社区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价格监督服务进社区工作的重要意义
  随着我市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住房、医疗、养老、就业等各项改革的深入,社区正逐步发展成为具有完备社会服务功能、满足居民基本生活需求的场所。价格和收费政策在社区的贯彻落实,直接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将开展价格监督服务进社区、强化基层价格管理服务作为执政为民的重要工作内容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支撑点,放上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力措施,认真扎实抓好价格监督服务进社区工作。

  二、建立健全基层价格监督服务网络
  以市(县)、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为依托,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在城市街道设立价格监督服务站,在社区聘请义务价格监督员。街道价格监督服务站站长可由街道负责同志兼任,工作人员和所需经费由所在街道自行调剂解决。街道价格监督服务站应有相对固定的办公地点,并挂“价格监督服务站”牌子。乡镇已转为街道的原乡镇价格监督管理站,统一更名为街道价格监督服务站。街道价格监督服务站要聘请热心公益事业、善于与群众沟通、乐于为群众服务的同志担任社区义务价格监督员,具体可从所在社区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居民代表、离退休干部职工中聘请。

  三、明确基层价格监督服务网络的工作职责
  街道价格监督服务站、社区义务价格监督员工作职责是:协助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宣传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调查反馈价格收费政策执行情况;受理查处群众价格举报投诉案件;协调处理价格收费争议;组织开展价格诚信、价格调研和价格信息服务等活动;完成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扎实开展价格监督服务进社区工作
  价格监督服务进社区工作是新形势下的一项新任务,要紧贴社区居民生产生活实际,按照社区居民群众的愿望和需要,从解决社区居民的问题出发,以落实价费公示制度、宣传价格法法规和完善社区价格监督服务为重点扎实推进。一是抓好价格和收费政策的公示,充分利用社区的公示栏、公示牌,及时公示教育、医疗、电信、物业、停车以及水、电、气等与社区居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价费政策和标准,进一步提高价格和收费政策透明度,增强社区居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二是广泛宣传价格政策法规,围绕居民群众关注的价格和收费热点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积极为居民群众释疑解惑。三是协助开展价格监督检查,配合价格部门对社区内商场超市及农贸市场的价格行为加强监管,及时受理社区居民群众的价格举报投诉,及时掌握社区内的市场价格动态,协调解决社区居民群众在生产生活中遇到的价格矛盾和争议,切实维护社区居民群众的合法价格权益。四是充分利用与基层群众联系密切的优势,认真听取社区居民群众对价格工作的意见和反映,帮助价格部门不断加强和改进价格管理服务工作,进一步营造良好的社区价格环境。

  五、确保价格监督服务进社区工作取得实效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价格监督服务进社区工作,在办公场所、人员和经费等方面给予支持。监察、财政、民政、卫生、房产管理、社区建设办以及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价格部门建立社区价格监督服务网络和开展工作。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必要的工作制度,加强对价格监督服务进社区工作的指导和督促,确保取得实效。
无锡市物价局
2005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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