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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同意联通公司执行新资费政策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2-27 生效日期: 2000-01-01
发布部门: 山东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鲁价费发[1999]360号
中国联通公司山东公司
  你公司《关于执行新的资费政策的请示》(联通鲁营字(1999)65号)收悉。根据信息产业部《关于移动电话开办本地通和大众通业务收费问题的通知》(信部清(1999)952号)规定,同意你公司所属经营GSM130数字移动电话的在网用户和新入网用户的月租费和本业务区内通话费在移动通信公司开办本地通和大众通服务的城市按照国家计委(1995)964号和原邮电部(1994)281号文件规定的月租费和通话费标准上下浮动20%的资费政策执行。
  上述规定,自二000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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