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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物价局关于嘉禾路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2-24 生效日期: 1999-12-24
发布部门: 青岛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青价房[1999]284号

 青岛机械房地产开发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拟定嘉禾路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报告》收悉。根据青岛市政府(1999)第91号令发布的《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经审核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建设项目的总建筑面积9993.32平方米,其中住房建筑面积8861.48平方米,网点房建筑面积1131.84平方米;可供销售住房建筑面积(包括拆迁安置双超面积)3781.02平方米,可供销销售网点面积767.33平方米。

  二、住房基准价格(包括拆迁安置双超价格)每建筑平方米1683元。

  三、你公司可根据批准的基准价格按楼层、朝向、质量和楼幢位置等因素,在不高于15%的幅度内确定每套住房的销售价格,但平均销售价格不得高于批准的基准价格,并于4月底以前报我局备案。

  四、你公司在售楼处应按照物价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售房时,除政府规定的代收代缴费用外,不得在房价外加收其他费用。
  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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