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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理顺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城市建设项目物资供应渠道,保证工程建设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列入大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投资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城市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均属物资配套承包供应范围。
第三条 大连市物资局是大连市工程项目物资配套承包供应的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组织、指导所属市基建物资配套公司(以下简称市配套公司),做好工程建设所需金属材料、木材、水泥、玻璃、沥青、油毡及其它建筑材料和机电设备等物资的组织供应工作。
第四条 市配套公司的物资供应,原则上对工程项目单位,可以一次性承包供应,也可以分期分批承包供应。对有计划分配材料的重点项目可以实行计划内外物资一起承包供应的办法。
物资承包供应,一律采取书面合同方式,由工程项目单位自愿申请。
第五条 申请市配套公司供应物资的工程项目单位,应提前一个季度(临时计划应提前一个月)将工程所需的物资计划、分段工程材料预算等,主送市配套公司,同时抄报市物资局。
第六条 市配套公司应根据工程项目单位物资需求计划,在工程用料期二个月前与工程项目单位签订物资供应承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工程项目单位在签订物资承包供应合同后,拟自行采购合同规定物资的,应征得市配套公司同意,未经协商同意的,不准列入工程决算;如需变动合同规定供应物资、材料品种和规格的,工程项目单位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配套公司;需变动的物资如已订货,市配套公司只协助处理,不承担经济损失。
第八条 承包合同签订后,工程项目单位应预交承包物资的全部货款,对资金陆续到位的项目也可分批预付货款。
第九条 市配套公司承包供应物资的价格,计划内物资执行国家定价,计划外物资原则上低于当时的市场价格。跨年度或分段工程项目,应按年度或分段计算价格。为便于工程项目单位成本核算,经供需双方协商,其承包供应价格可按物资品种实行一个价格(均价供应)的办法。
第十条 在承包合同执行过程中,如遇政策性价格调整,承包供应价亦作相应调整。
第十一条 市配套公司承包供应物资,应单独记帐,随时供货随时结算,承包供应结束后,应与工程项目单位及时清结全部货款,并按预付款多退少补。
第十二条 市配套公司应建立与工程项周单位联系制度或派专人进驻施工现场,积极协助工程项目单位加强物资材料调度,推行节约代用,防止积压浪费,并根据工程急需,保证资供应;工程项目单位必须及时向市配套公司提供可靠的物资使用、存货等信息,共同搞好物资保障工作,确保重点工程的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 市配套公司和工程项目单位,应认真履行合同。对保证工程项目按期或提前完工,降低工程费用的,应按合同兑现奖励;违反合同条款的,应承担合同规定的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物资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