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0年税收会计统计报表制度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2-23 生效日期: 1999-12-23
发布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鲁国税计[1999]66号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省局涉外分局、进出口分局、稽查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0年税收会计统计报表制度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税函[1999]81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几项说明和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2000年税收会统报表的微机报表程序由省局统一编制后通过广域网下发,各地须及时下载使用。

  二、'附件2:入库税金明细月报表'的表式为总局表式,省局的表式为:在'地方'栏后依次增加'省级'、'市、地级'、'县级'和'乡(镇)级'四栏,其他表式内容不变。

  三、鉴于各市地的会计统计核算基本都使用了微机核算,省局将不再印制2000年税收会计统计报表,各地如果确实需要,请自行解决。

  四、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的提取、使用和审批程序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征收机关提取、支付代扣、代收手续费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217号]办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各地反映需要'征收单位提取、支付代扣手续费审批表',为满足工作需要,省局将统一印制,尽快下发各地。

  五、各单位对2000年税收会计统计报表制度要认真学习、研究,并迅速贯彻落实。发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计财处反馈。同时,各单位应继续加强对报表的微机和人工审核,不断提高各种报表的编报质量。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0年税收会计统计报表制度及有关事项的通知(1999年11月30日 国税函[1999]812号)(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0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