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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商品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2-22 生效日期: 1999-12-22
发布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青国税征[1999]65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商品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国税征[1999]4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00年1月1日起,我市所有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出口商品所使用的发票,一律由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负责监制,套印发票监制章,并在发票右上角表明“出口专用”字样,纳入普通发票进行管理。
  二、出口企业结存的未套印发票监制章的出口专用发票自2000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出口统一发票式样由市局确定,名称定为“山东省青岛市出口商品专用发票”。对统一发票式样满足不了企业需求的,可由企业提出申请,按自印发票有关规定,经分管国税局审核,市局批准后,到指定发票印制厂家印制。
附件:山东省青岛市出口商品专用发票
QINGDAO SHANDONG PROVINCE SPECIAL INVOICE FOR EXPORT
出口专用Special use for export
购货方 日期
TOMessrs ___________ Date _____________
发票号码
Invoice(00)WS ________
合同号
Contract NO. _________
信用证号 航班/次
L/CNO. _____________ vessel/Flight __________
起运地(港) 目的地(港)
From _____________ TO ______________
品 名 数 量/种 类 单 价 金 额
Marks & NOs. Quantities & descriptions Unit price Amount
企业名称:(盖章)
Signature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商品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鲁国税征[1999]45号)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商品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0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了统一全省出口商品使用发票的管理方式,加强对出口商品企业的财务监督,如实反映该类企业的进出口业务,自2000年1月1日起,我省所有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出口商品所使用的发票,一律由国税机关负责监制,套印发票监制章,并在发票右上角标明“出口专用”字样。
二、出口商品使用的发票,由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负责监制管理。其发票式样由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按照发票管理要求及企业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确定,并报省局备案。其他未尽事宜,按现行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商品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国税发[1999]2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目前,各地税务机关管理出口发票的方式不统一,有的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出口商品使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84号),不套印发票监制章,有的则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套印发票监制章。
为了统一全国出口发票管理方式,加强对企业的财务监督,如实反映企业的进出口业务,经研究,总局决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出口商品所使用的发票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制,套印发票监制章,并在发票右上角标明“出口专用”字样。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84号文,到2000年1月1日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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