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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106国道明水等11处路桥收费站继续收取车辆通行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2-16 生效日期: 1999-12-16
发布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鲁价费发[1999]342号
省交通厅:你厅《关于105国道金乡等十三处收费站延长收费期限的函》(鲁交财(1999)157号)收悉。
  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106国道明水收费站等11处路桥收费站将到规定的截止期限。鉴于还有部分路桥建设贷款尚未还清,按照国家收费还贷原则,根据各路桥实际收费和还贷情况,经研究,同意106国道明水等11处路桥收费站到期后继续收取车辆通行费(各站收费期限详见附表),收费标准和范围及减免政策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各收费单位要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方可继续收费。所收资金要专项用于归还各路桥所欠贷款。 附表:11处路桥收费站延长收费期限表
  附表:
11处路桥收费站延长收费期限表
  (含泰安特大桥收费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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