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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0-14 生效日期: 2005-10-14
发布部门: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通政发[2005]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通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已经第十二届政府第44次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予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月十四日
南通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的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江苏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突发事件的分级
  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突发事件分级规定,根据突发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事件分为一般突发事件、重大突发事件和特大突发事件。
  (一)一般突发事件。在局部地区发生,尚未引起大范围扩散或传播,还没有达到重大突发事件标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事件:
  1.在我市发生首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病例。
  2.霍乱在1个县(市、区)域内发生,在1周内发病10-29例;或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县(市、区),发病15-49例;或在市区首次发生。
  3.1周内在1个县(市、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4.在1个县(市、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5.食物中毒30-99人,无死亡病例报告;或食物中毒30人以下,但事故发生在学校、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
  6.预防接种或学生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7.个人全身受照剂量≥1Gy且受危害人数10人以下,或个人全身受照射剂量≥0.5Gy、受照人员剂量之和≥20Gy的放射性突发事件。
  8.发生急性职业病10-49人或死亡5人以下。
  9.其它对公众健康可能造成危害的突发事件。
  (二)重大突发事件。在较大范围内发生,出现疫情扩散,尚未达到特大突发事件标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事件:
  1.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继发病例。
  2.霍乱在我市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及以上。
  3.乙、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县(市、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4.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域以外的地区。
  5.预防接种或学生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6.食物中毒人数达100人及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
  7.个人全身受照剂量≥1Gy且受危害人数10人及以上,或个人全身受照剂量≥0.5Gy,受照人员剂量之和≥40Gy的放射性突发事件。
  8.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
  9.丢失放射性物质,其放射性活度(Bp)密封型≥4×106,非密封型≥4×105。
  10.鼠疫、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霍乱、脊髓灰质炎等菌、毒种丢失。
  11.其它重大突发事件。
  (三)特大突发事件。影响大,波及范围广,涉及人数多,出现大量病人或多例死亡,危害严重,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事件:
  1.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波及全市多个县(市、区),且出现难以追踪传染源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的趋势。
  2.多个县(市、区)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或新发传染病,并有扩散趋势,造成重大影响;
  3.重大生物和化学污染、放射事故,出现大量人员伤亡;
  4.其它特大突发事件。

  二、突发事件的报告与通报
  (一)突发事件的报告
  在现有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传染病报告管理综合信息系统的基础上,健全和完善全市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系统。市、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突发事件报告规范,实施突发事件报告制度。
  1.突发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责任报告单位: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检验检疫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和药品监督检验机构)等。
  责任报告人: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务人员(包括个体开业医生检疫人员、检验检疫机构的业务人员)。
  2.突发事件的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有关单位和个人发现突发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二)突发事件的通报与信息发布
  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其它市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市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其它市卫生行政部门关于突发事件的通报后,应当视情况及时通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医疗卫生机构,并上报市人民政府。
  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已经发生的突发事件或发现可能引起突发事件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授权,及时、准确、全面地向社会发布本省突发事件信息。
  (三)建立突发事件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突发事件隐患,举报有关部门不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对举报突发事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奖励。

  三、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
  (一)一般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
  1.突发事件发生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反应
  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立即责成同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迅速赶赴现场,开展技术调查、取证,初步判定突发事件的类别、性质;根据需要采取紧急控制措施;对控制效果实施评估;经评估,在突发事件对公众健康的影响消除后,及时解除相关应急控制措施;及时向当地政府、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调查结果和处理方案。
  2.突发事件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突发事件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立即成立应急指挥部,在接到卫生行政部门的调查报告和处理方案后,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协调卫生行政部门做好信息收集、人员隔离、突发事件发生区域范围的确定与封锁、公共卫生设施的落实和卫生宣传教育工作,启动应急储备基金和物资,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治和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供应;保障突发事件致病、致残人员得到及时、有效治疗,必要时向上级人民政府请求支援。
  3.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反应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调查报告后,应及时责成同级疾病预防控制与卫生监督机构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了解情况,掌握突发事件动态,确定事件类别、性质和严重程度,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突发事件有关情况和建议;制定控制措施,指导督促当地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突发事件应急需要,组织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和有关技术人员到达现场。相关机构在突发事件调查中,发现违反《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卫生法》、《职业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行为的,应立即报请同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法查处。
  4.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急反应
  市政府接到地方政府或市卫生行政部门突发事件报告后,应及时了解情况;根据地方政府请求或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协调提供技术、物资、资金等支持;责成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理准备或应急处理工作。市有关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履行相应的职能,支持地方做好应急处理工作。
  (二)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
  1.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的应急反应
  当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除了立即实施上述一般突发事件应急措施外,应立即请求市政府和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支援,必要时由市请求省人民政府和省卫生行政部门支援。
  未发生突发事件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要服从市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调度,支援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同时,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事件在本辖区内发生。
  2.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应急反应
  (1)迅速组织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事件现场,进行采样与检测、流行病学调查与分析等,判定事故类别、性质和严重程度,分析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启动市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向市政府和省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突发事件有关情况,并根据突发事件形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
  (2)制定和实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技术方案,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对传染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隔离控制措施,开展突发事件病因确认工作。
  (3)对重大中毒突发事件危害范围做出判断,判明引起事件的毒物种类和数量,提出现场处置方案,指导和组织群众采取各种措施进行自身防护。
  (4)对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突发事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调查、判断,必要时请市人民政府协调有关部门和专家参与,或请省卫生行政部门派出专家支援,尽快查明事件原因,及时采取针对性的控制措施。
  3.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反应
  (1)市人民政府成立突发事件处理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同时责成市有关部门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设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组织,根据各部门工作职责开展相应的应急处理工作。
  (2)紧急调集和征集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突发事件发生区域范围确定、现场隔离与封锁;启动应急储备基金和物资;相关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实施必要的措施;做好生产、生活和新闻宣传工作。必要时,请求省和国家予以支持,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特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
  1.市卫生行政部门的应急反应
  (1)立即组织专家对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和综合评估,开展对突发事件的监测与报告、分析和预警,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省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突发事件有关情况和建议。
  (2) 组织和协调专业技术机构开展现场调查,派出市相关机构专业人员指导突发事件发生地开展预防控制工作,组织制定、修订突发事件调查方案、技术标准和规范。
  (3)市急救医疗指挥中心立即组织并派出医疗救治专业队伍赴突发事件发生地,参与和指导应急医疗救治工作。
  (4)组织和指导全市范围内的健康教育活动,增强全民防范意识,提高群众保护能力,指导其他有关方面做好预防控制工作。
  (5)组织相关机构和专业队伍对不明原因的突发事件开展原因查找、治疗药物筛选以及防治科研攻关。
  (6)监督检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落实应急预案。
  (7)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应急物资筹备计划,依法接受和管理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
  (8)必要时在全市或一定区域范围内统一指挥调度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和设备。
  2.市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立即启动市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成立突发事件指挥部,由市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总指挥,在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结合本市实际,组织开展应急处理工作;指导和督促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认真履行职责,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根据突发事件的变化发展形势,依法决定采取必要的措施;根据突发事件发展形势,向省和国家提出救援申请。
  3.市有关部门应急反应
  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指令,立即成立应急指挥部,启动本部门、本系统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实施方案,在市政府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履行职能,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市发展改革和经贸部门根据分工,负责组织应急物资生产、储备和调度,保证供应。
  市物价部门会同公安、工商等部门,负责做好突发事件形势下稳定市场价格工作,打击哄抬物价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及时安排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所需经费,确保应急防治工作的顺利开展,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市教育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学校内突发事件控制措施,防止突发事件在校内发生和流行,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组织在本市的高校和科研单位积极开展突发事件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研究工作。
  市公安部门负责掌握、分析社会治安动态,组织、协调、指挥地方公安机关做好突发事件区域的治安管理,依法协助实施对传染病病人和密切接触者的隔离,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好全市的社会治安秩序。
  市交通、建设、铁路、机场等部门和单位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实施交通检疫和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在市政府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优先安排疫区紧缺物资和人员疏散的运送,做好疫区的交通管理工作。
  市农林部门组织做好家畜家禽疫病的防治工作,开展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家畜家禽及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
  市科技、宣传、外事、民政、工商、药监、法制等相关部门根据市政府应急指挥部的统一安排,做好职责范围内的突发事件相关应急处理工作。
  4.县级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立即成立应急处理指挥部,组织协调辖区内各项应急处理工作。未发生突发事件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认真做好预防控制工作,并积极支援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5.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反应
  突发事件发生地卫生行政部门应立即处于应急状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实施方案,认真履行好突发事件报告、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职能,并向同级政府提出应急处理意见和建议,及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情况,并请求支援。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支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机构进行现场调查处理、采样、技术分析、检验以及应急处理技术指导等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妨碍工作开展。

  四、相关工作要求
  (一)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本预案,分别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根据同级政府的应急预案,分别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急预案和专项实施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疾病预防控制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根据各自在突发事件应急防治工作中承担的责任,建立健全监测制度、突发事件或疫情报告制度、消毒隔离制度、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制度、信息发布制度、防护制度、登记制度、病区管理制度、值班制度、物资储备制度、培训制度、督查制度、举报制度、奖惩制度、岗位责任制、过错追究制等各项工作制度,并狠抓落实。
  (二)市、县人民政府及其财政、发展改革、物价等部门应当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财政补助和物价政策,确保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财力支持,保障突发事件监测、预警、报告系统的正常运行。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条件较好的综合医院设立符合要求的传染病分院或传染病病区,使其具备承担传染病防治任务的能力。传染病医院以及传染病分院的建设费用纳入县(市)财政预算投入,运转费用发生差额应由同级财政补助。加强急救医疗中心(站)的建设,使其适应突发事件现场医疗救护和转运伤病员的需要。加强采供血机构建设和管理,大力开展公民无偿献血活动,保证突发事件医疗救治临床用血需求。加强乡镇卫生院(所)的建设,以增强其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应给予适当补助和津贴,对做出贡献的人员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应急处理工作中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三)市、县人民政府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并安排工作经费,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各级财政部门要支持卫生部门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预防、监测、调查和评估、控制、医疗救治、卫生监督和科学研究等工作,切实做好应急处置资金的保障和监督管理,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反应体系的正常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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