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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水利厅关于淄博市水利工程向农业供水价格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2-08 生效日期: 1999-12-01
发布部门: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水利厅
发布文号: 鲁价工发[1999]320号
淄博市物价局、水利局:
  你们《关于提高我市农业供水价格的请示》(淄价字(1999)26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1、淄博市太河、萌山水库,博山区石马水库,沂源县田庄、红旗水库向农业供水价格,以支渠进水口为计量点,由现行每立方米0.03元调整到每立方米0.06元。库区移民扶助金仍按原标准执行。
  2、高青县刘春家、马扎子两个引黄灌区向农业供水价格,以支渠进水口为计量点,由现行每立方米0.028元调整到每立方米0.05元。
  调后价格自1999年1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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