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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职业介绍所管理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01-01 生效日期: 1992-01-01
发布部门: 抚顺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和利用劳动力资源,发展市场机制,充分发挥职业介绍在劳动就业服务工作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辽宁省劳务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市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介绍系指在国家计划指导下,运用市场调节手段,通过为劳动力供求双方沟通联系和提供服务来实现就业的一种形式。职业介绍的宗旨是,促进用人单位和求职者进行相互选择,使劳动力合理流动和配置,为充分开发和利用劳动力资源服务。

  第三条、职业介绍工作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法规,执行省、市人民政府劳动就业政策、规定,坚持为劳动力供求双方服务的方向,保障劳动者就业和单位用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市、县(区)职业介绍所是职业介绍工作机构,其职责是执行国家劳动就业政策,提供劳动力供求信息,进行职业介绍,开展就业指导与咨询,组织劳务交流活动。
  乡(镇)、街道劳动服务公司(站)受县(区)劳动行政部门委托,受理和承办有关职业介绍工作。

  第五条、职业介绍所在各级劳动行政部门领导下,由各级就业服务部门直接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乡(镇)、街道劳动服务公司(站)接受县(区)职业介绍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职业介绍所设常年固定的服务场所,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建立和健全职业介绍工作制度,配置相应的工作设施。

  第七条、职业介绍所的工作内容:
  (一)为求职人员办理登记,对用工单位进行调查和登记。
  (二)为城镇求职人员和用工单位提供用工信息和劳动力资源情况,对求职人员就业和单位用工进行指导咨询,推荐介绍工作;
  (三)为本市农村和外埠城建制单位及各类零散进城务工人员核发务工许可证,提供用工信息,推荐介绍就业,监督执行劳务合同;
  (四)为城镇居民介绍家庭服务员;
  (五)承办单位、家庭、个体经营者短期或临时性用工服务业务,办理聘用、签订劳务合同手续;
  (六)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和承办劳务输出;
  (七)为从事职业教育和就业训练单位提供职业需求信息,推荐需要培训的人员;
  (八)在劳动力供求双方经过相互选择自愿达成协议后,指导他们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九)建立劳动力供求信息档案,实行信息系统管理,收集、传递和发布劳务信息,组织供求双方直接洽谈和劳务交流会,为供求双方提供服务;
  (十)向有关部门提供劳动力资源和用工信息及趋势预测预报,为制定就业规划和政策提供依据;
  (十一)承办劳动行政部门、就业服务部门赋予的其他劳动工作。

  第八条、职业介绍所服务对象:
  (一)需要招收、聘用城乡劳动力的抚顺地区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部队、群众团体、个体户、城镇居民;
  (二)城镇待业人员、待业职工;
  (三)家居城镇不包分配的各类大中专、技校、职高毕业生及经职业技术培训的结业人员;
  (四)农村非农业户口的待业人员;
  (五)本市农村、外埠成建制单位和零散进城务工人员;
  (六)利用假期从事劳务性勤工俭学的中学、高等院校在校学生;
  (七)经批准派出的劳务人员;
  (八)其他要求交流、从事劳务等人员。
  对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和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员,各级职业介绍机构不得介绍其参加劳务交流活动。

  第九条、城镇求职人员和本市农村、外埠成建制单位,零散进城务工人员,应持市劳动行政部门规定的有效证件到当地职业介绍所,办理求职登记和领取务工许可证后,由职业介绍所进行职业介绍和用工介绍。

  第十条、市、县(区)职业介绍所仍按照现行社会劳动力管理范围,分别审批并办理社会劳动力的登记、发证、招收全民合同工、集体所有制职工;招用本市农村、外埠成建制、零散劳动力;使用临时工;介绍家庭服务员。

  第十一条、街道、乡(镇)劳动服务公司(站)对本街道乡(镇)社会劳动力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进行调查登记、统计报表、卡片管理,掌握输送劳动力资源信息,办理就业介绍手续;对在本街道、乡(镇)管辖区内从事杂修、制作、摆摊及其他劳务活动的零散劳动力办理用工手续和负责管理;为本街道、乡(镇)的个体户、居民办理招工和介绍家庭服务员,兴办劳服企业,发展街道、乡镇集体经济,安置待业青年就业,开办职业技术训练班,为用工单位推荐介绍合格的劳动者,承办劳动部门和县(区)职业介绍所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严禁个人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和从事劳务中介活动。

  第十三条、职业介绍机构实行有偿服务,本着服务为主,从低收费的原则,为供需双方提供各项服务。收费标准,按照省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劳动行政部门办职业介绍服务机构所需经费,按照有偿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原则,采取自收自支的办法解决。

  第十五条、经费的使用范围:
  (一)开展职业介绍和劳务交流活动所需的办公费及业务费;
  (二)职业介绍所工作人员的工资、补助工资、保险和生活福利费用;
  (三)配置设施和改善工作条件所需的费用;
  (四)其他必须开支的费用。

  第十六条、劳动力供需双方经职业介绍所联系达成协议的,职业介绍所应指导其按照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并到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仲裁机构办理签证。

  第十七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就业服务部门应加强对职业介绍所的领导、管理和监督。对于在职业介绍工作和劳务交流活动中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和超出规定业务范围的行为,必须制止和纠正并根据情节予以批评教育或按照《抚顺市城乡劳动力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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