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锡政办发[2005]133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环保局《无锡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确保专项整治行动扎实推进、取得实效。
二○○五年十月十二日
无锡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切实加强我市饮用水源地保护,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苏政传发(2005)84号)精神,结合无锡实际,现就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提出如下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紧密围绕“十五”环保目标任务,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对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进行全面整治清理,严厉打击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环境违法行为,切实规范水源地规划、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喝上干净水。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已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各有关部门参加的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调度、汇总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组织对重点地区、典型案件的查处,对各地整治情况进行指导、督办、稽查。
三、工作内容和重点
(一)以市(县)、区为单位,摸清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源(日供水量1000吨以上水厂、日供水量1万吨以上的企业自备水厂和乡镇水厂)分布、水源构成、水质状况及保护区划定情况。
(二)重点排查辖区内各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保护区上下游3000米和乡镇饮用水源地周围1000米范围内工业污染源(点源)分布及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农业面源、生活污染源和流动源的分布以及污染程度;保护区内及保护区周边2公里范围内1998年以来建设项目审批管理情况。
(三)制定饮用水源地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四)编制本地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和长效管理措施;上报调整、扩大本地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规划。
(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清查出的重点企业、重点问题全面开展整治;对涉及其它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由当地环保局上报市(县)、区政府批转办理;对影响并污染饮用水源水质的企业,由市(县)、区环保局会有关部门提出关停搬迁计划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具体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
1.组织力量摸清辖区内饮用水源分布、构成以及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情况及水质状况;饮用水源地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演练情况;全面排查辖区内各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保护区上下游3000米和乡镇级饮用水源地周围1000米范围内工业污染源(点源)、个数、主要污染物分布及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农业面源、生活源和流动源的分布以及污染情况等。
(二)自查自纠阶段(2005年10月)
各地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1.确定挂牌督办的重点污染企业名单;
2.修订和完善饮用水源地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3.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立醒目标志界牌;
4.上报调整、扩大后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及级别的设想和规划。对不合理的种植业、养殖业规划作出合理调整。
自查自纠情况及专项行动阶段性总结于2005年10月底前上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集中整治阶段(2005年11月-2006年4月)
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清查出的重点企业、重点问题全面开展整治;对影响并污染饮用水源水质的企业,要提出关停搬迁计划;对不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作出限期治理计划;对经科学论证不再适合继续作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要作出宏观调整,落实相应资金并加快实施;对决定限期治理、关停、搬迁的企业及规模化养殖场以及合理调整后的种植业、养殖业规划,要组成专门班子,落实专人,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在规定的期限内落实到位。集中整治情况于2006年4月底前上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检查验收阶段(2006年5月)
在各地认真自查自纠、集中整治的基础上,市政府将组成专门工作组,对我市饮用水源地清理整治情况进行全面督查验收并通报检查结果。
(五)总结提高阶段(2006年6月)
各部门要认真总结整治行动中的经验和做法,研究和制定饮用水源地保护长效管理机制和措施,并于2006年6月下旬上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府将根据各部门在整治行动中的组织领导、整治力度、水质达标率、群众满意率等有关情况进行总结评比,对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五、具体要求
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作用,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一)认真制定方案。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行动,是各级为民办实事的一项重要任务。各地各部门要紧密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制定本地本部门的专项整治方案,明确整治工作的目标任务和部署要求,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治措施,切实增强专项整治的针对性、有效性。
(二)加强组织协调。各地各部门要把开展集中式水源地专项整治行动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按照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要求,全面建立工作责任制,明确分工和责任,把各项任务层层分解下去。要突出专项整治各个阶段的工作重点,抓好各项关键措施的落实,有力有序地推进专项整治行动。要加强督促检查,对重大违法案件实行挂牌督办,下决心解决一批热点难点问题。
(三)形成工作合力。集中式水源地专项整治涉及众多行业,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既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建立信息通报、反馈和案件移交等制度,共同推进这项工作。对于专项行动中查出的环境违法案件,属于违章建设码头、船坞及其他水上建筑物的,由水利、交通、海事部门负责处理;属于应关停的企业,由工商部门和经济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关闭、取缔事项;涉及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由监察机关负责查处;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办案。对重大环境违法案件,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联合处理。对一些严重破坏饮用水源的违法行为,可以由新闻单位予以公开曝光,以加强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
(四)发动群众参与。广大群众是开展集中式水源地专项行动的受益者,也是重大的参与者和监督者。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环境国情省情市情和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的环境意识和法制观念,营造人人爱护珍惜水资源,关心重视饮水安全的社会氛围。在专项整治中,要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及时办理群众来信来访,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要保持“12369”环保投诉热线24小时畅通,实行环境污染有奖举报,发动群众踊跃参与,推进专项整治的深入开展。
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
5017931、5013308(传真),电子信箱:wx-hjjc@sohu.com。
市环保局
2005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