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鲁国税征[1999]49号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业税务师执业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8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了认真做好这次原执业税务师考核注册登记工作,各地要对申请执业注册者进行严格把关,提交的有关材料要真实、齐全,并于12月25日前将有关材料报送省局,进行初审。
二、对初审合格者,要进行业务培训和执业能力的认定考试。培训教材由省局统一印制、发放,考试试题的命题与阅卷工作由省局聘请有关专业人员统一组织实施。具体培训、考试工作,由各地自行组织实施。
三、对考试合格者,省局按规定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复审。复审合格者,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
四、各地在核实资格及认定考试工作中,必须坚持原则,严格把关,不得擅自扩大范围。
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依照有关规定,对此次执业注册人员实行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