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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下放出口危包质量许可证审批权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8-08 生效日期: 2007-08-08
发布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国质检检函[2007]661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根据国务院进一步清理行政审批项目的要求和国家质检总局局长办公会议精神,经研究决定,将原由总局负责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质量许可证》(以下简称出口危包质量许可证)项目的审批权下放至各直属检验检疫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出口危包质量许可证管理工作,研究制定相关的监督管理规定和工作程序,监督检查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出口危包质量许可证工作质量,组织有关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定期公布全国获证企业名单。
  二、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出口危包质量许可证的考核审批及发证工作,总局不再办理此项工作。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规定,按照《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质量许可申请、考核、审批及发证程序》(见附件)的规定,认真做好辖区内出口危包质量许可证的考核审批及发证工作,健全出口危包质量许可获证企业档案,加强对获证企业的后续监管,确保出口危包质量许可管理工作质量。
  三、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严格按照行政许可“审查、批准、监督”三分离的要求,明确工作分工,严肃工作纪律,向社会公布出口危包质量许可工作流程及办理时限,设立公开咨询电话,自觉接受社会及企业的监督。
  四、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进一步加强出口危包质量许可证的审批及相关工作,规范和完善相关制度。
  五、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每半年向总局上报本辖区新获出口危包质量许可证企业名单。
  六、出口危包质量许可证书由总局统一印制,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发放时应加盖本机关印章。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发布之日前已由总局受理的出口危包质量许可证申请,继续由总局负责审批;已审批发放的出口危包质量许可证在其有效期内依然有效,各局不需重新审批发证。
二00七年八月八日
  附件: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质量许可申请、考核、审批及发证程序

  1. 工作目的
  为提高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质量许可(以下简称出口危包质量许可)工作效率,有效控制并确保质量许可各环节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程序。
  2. 适用范围
  本程序规定适用于出口危包质量许可的申请受理、现场考核、审批及发证工作。
  3. 负责部门
  3.1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口危包质量许可工作,定期公布出口危包质量许可获证企业名单;负责制订出口危包质量许可工作程序及监督管理规定;负责出口危包质量许可评审人员的资格培训、考核发证;负责对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出口危包质量许可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咨询电话:010-82261946
  3.2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本辖区内出口危包质量许可的申请受理、现场考核、审批发证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向社会公布质量许可工作流程和咨询电话,接受社会及企业的监督;负责定期向国家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上报本辖区新获证企业名单。
  3.3 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质量许可监管工作岗位责任图见附件1。
  4. 工作程序
  4.1 公示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出口危包质量许可受理部门(以下简称受理部门)应公示申请所需材料,向申请企业宣传出口危包质量许可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具体申请条件,以及申请受理、现场考核、审批及发证的工作程序,免费向申请企业提供《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质量许可申请书》等有关资料。
  4.2 许可条件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即可获得许可,即:
  1)申请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2)申请企业在申请前应具有满足申请要求的生产设备、检测设备和管理人员,建立保证产品质量的管理体系、管理文件。
  3)申请企业的申请质量许可的产品其质量必须达到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要求。
  4.3 许可期限
  从受理企业申请到审批发证共2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
  本项行政许可另外需要专家考核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的期限内。
  4.4 申请
  4.4.1 申请准备
  申请企业在申请前应到检验检疫机构出口危包质量许可证管理部门或检验检疫机构网站咨询、了解有关生产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的基本要求和申请条件。
  4.4.2 申请材料
  申请企业在申请时应提交申请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现行的质量手册或质量管理文件、企业按考核细则进行自查的报告、生产工作流程图、厂区平面图等材料,一式三份。
  4.5 申请受理
  4.5.1 受理部门在接收出口危包质量许可申请材料时,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企业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企业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一式两份,一份送申请企业,一份存档。
  4.5.2 受理手续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出具《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以下简称受理决定书)和《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期限告知书》(以下简称期限告知书),填写《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质量许可考核流程卡》,登记质量许可申请受理编号,出口危包质量许可流程计时开始。
  受理决定书和期限告知书分别为一式两份,一份送申请企业,一份存档。
  4.6 审查、发证
  4.6.1 确定考核小组
  受理申请企业申请材料后,受理部门应及时确定考核小组,明确考核组长。考核组应制订考核计划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完成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查、产品抽样送检、现场考核等工作。危包样品送指定的危包检测实验室进行检测,指定实验室名单见总局检验司《关于规范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质量许可工作程序的通知》(质检检函[2006]141号)文附件二。
  对出口危包性能检测不合格的,允许重新抽样检测一次,经重新检测仍不合格的,视为申请企业不符合申请条件,经直属检验检疫局主管部门审批后,出具《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通知申请企业。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为一式两份,一份送申请企业,一份存档。
  4.6.2 审查、考核
  考核组长接受申请材料后经审查仍需补充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企业补充。申请材料经审查符合要求,且危包性能检测合格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制订现场考核计划。考核组成员按总局国质检验函[2004]838号文发布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生产企业质量许可证考核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要求,制订现场考核核查表等一系列准备工作。
  考核组成员在现场考核中,应通过“问、阅、看、验”等方式,依据《实施细则》逐条进行核查,认真收集客观证据,及时做好核查记录。
  考核组长负责考核全过程,对现场考核不符合项进行最终确认。在现场考核中,对允许范围内的不符合项,应向申请企业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整改。
  4.6.3 许可审签
  经现场考核后考核组长应及时整理有关申请、考核等材料报直属检验检疫局主管部门审批。直属检验检疫局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考核组提交的申请材料及考核进行审查。审查中如发现考核材料存在差错、缺漏现象,应及时督促有关责任人进行补正。
  对现场考核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或经整改达到许可条件要求的企业,经直属检验检疫局主管部门审核、领导签批后发放《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生产企业质量许可证》。
  对现场考核不合格企业(包括经整改仍不合格企业),考核组长签署意见,经直属检验检疫局主管部门批准,出具《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按4.6.1第三款办理。
  4.6.4 制发证
  经直属检验检疫局审核签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生产企业质量许可证》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获证企业的制证、发证工作。出口危包质量许可有效期为三年。
  出口危包许可证编号由“直属检验检疫局代码”(4位数字)+“W”(表示危险货物)包装+“发证年份”(2位数)+“本年度发证顺序号”(一般为3位数)组成。
  例如:3300W07018,其中:3300为浙江局代码,W为危险货物包装,07为登记年份,018为发证顺序号。
  4.6.5 变更与延续
  获证企业变更企业名称、变更企业地址、增加产品种类、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的应及时向管辖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变更申请。
  如获证企业申请质量许可延续,至少应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延续申请和考核与初次申请和考核的程序、要求一致。
  4.7 资料存档
  直属检验检疫局主管部门负责将申请企业的申请、受理、审批的所有资料整理存档。
  4.8 对外公布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通过网站、公告等形式公布本地区获证企业名单。
  4.9 工作流程图
  出口危包质量许可应严格按照规定工作流程控制,出口危包质量许可工作流程图(见附件2)。
  5. 监督管理
  5.1 内部监督
  5.1.1 监督机构
  国家质检总局是出口危包质量许可工作的上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监督检查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出口危包质量许可证的考核和发证工作。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出口危包质量许可证的考核、发证及后续监督管理工作。
  5.1.2 监督方式
  国家质检总局和直属检验检疫局出口危包许可证管理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专家对各地出口危包质量许可工作情况进行抽查。
  5.2 后续监管
  5.2.1 征求意见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出口危包质量许可主管部门应定期征求有关生产企业意见,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国家质检总局有关部门报告,必要时向社会公布。
  5.2.2 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在日常监督管理中,若发现出口危包获证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视情况提出整改或重新考核意见:
  1)质量体系运行不正常的;
  2)增加新类型危包容器的;
  3)迁移生产地址的;
  4)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
  5)企业名称变更的。
  5.2.3 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在日常监督管理中,若发现出口危包获证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直属检验检疫局出口危包质量许可主管部门核查属实后、批准,吊销危包质量许可证,并出具《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1)一年内因危包质量问题发生两次索赔或退货,或由于危包质量问题发生较大运输事故的;
  2)各检验检疫机构在实施性能检测时,其检测批次合格率累计低于80%的;或经连续二次抽样检测不合格的,限期改进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3)企业质量体系运行严重不正常,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出口危包质量许可要求的;
  4)转让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质量许可证的。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一式两份,一份送申请企业,一份存档。
  5.3 外部监督
  5.3.1 接受群众来信来访
  对群众的来信来访,按照国家质检总局信访工作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5.3.2 设立举报电话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设立举报电话,对举报来电应认真进行记录,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4 问题处理
  5.4.1 程序性问题
  许可工作中出现的程序性问题,由国家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负责提出处理意见,经过主管领导批准,做出处理。
  5.4.2 技术性问题
  考核条款、产品要求等技术性问题,由直属检验检疫局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以书面形式及时解答。属于全局性的问题,应报告国家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经过总局主管业务部门批准,及时对有关技术条款、规范进行修订和完善,并公开告知。
  5.4.3 违反纪律问题
  违反纪律问题,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4.4 工作失误问题
  因受理、审批工作失误,应当以直属检验检疫局名义向申请单位承认错误。造成损失的,按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处理。
  5.5 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生产企业监督管理图(见附件3)。
  6. 相关记录
  在受理、审查、审签工作中,有以下相关文书和程序记录(见附件4):
  4-1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4-2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3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期限告知书
  4-5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质量许可工作流程卡
  4-6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4-7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4-8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质量许可新审批发证企业名单
  7. 工作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 十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 二十九
  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80号(2004-07-01)
  8. 收费标准
  本工作程序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及其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57号)执行。
  9. 附则
  本工作程序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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