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建机构和机构升格有关事项的请示》(太保寿〔2007〕8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批准你公司筹建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 二、该分公司筹建期最长为6个月,筹建期间不得开展保险业务。筹建期满未达到开业标准者,如无特殊原因,视为放弃筹建。 三、分公司筹建就绪,你公司须向宁夏保监局提出开业申请。经审核批准,方可开业。
二○○七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