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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苹果、梨出口南非的公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0-22 生效日期: 2007-10-22
发布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7年第157号

经国家质检总局与南非共和国农业部协商,2007年2月双方签署了《中国苹果出口南非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和《中国梨出口南非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南非农业部根据2007年9月对我苹果、梨产区实地考核结果,近日作出允许进口我国苹果、梨的决定。自即日起,符合以下检验检疫条件的苹果、梨可以对南非出口:
  一、苹果、梨产区包括陕西山东河北辽宁山西安徽河南甘肃江苏北京天津新疆吉林
  二、出口果园和包装厂须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登记,并经南非农业部批准。名单可在质检总局网站上查询。
  三、出口果园应按要求对苹果、梨(新疆香梨除外)进行套袋,并对南非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采取针对性的控制措施。
  四、出口水果应在注册的包装厂进行加工、包装和储存,确保出口的苹果、梨符合南非进境检验检疫要求。包装箱上应用英文标明产地,包装厂和果园的名称或注册代码,以及“输往南非共和国”等信息。
  五、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和议定书要求,对出口南非的苹果、梨实施检验检疫,合格的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六、详细要求请向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咨询。
特此公告。

二00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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