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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加速北陵农业科技开发试验区建设若干规定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1-07-10 生效日期: 1991-07-10
发布部门: 沈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了加速北陵农业科技开发试验区的建设,促进我市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北陵农业科技开发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以北陵乡、陵东乡为主体,暂划定为五十平方公里。
  试验区的主要任务是:以科技为支柱,以市场为导向,以生产为基础,以成果推广为中心,融科研、生产、教学、试验、开发、推广为一体,为我市农村经济实现商品化、专业化、社会化、现代化提供示范样板。

  第三条  设立试验区管理办公室,在市南湖科技开发区开发建设领导小组领导下,行使下列职责:
  (一)组织区内有关单位实施试验区发展规划,并协调有关事宜;
  (二)负责区内科技项目的论证、评审和报批工作;
  (三)会同试验区所在地政府机关和市属农业科研单位的主管部门,对农业技术的研究、开发、试验和推广应用等工作进行组织、指导和协调;
  (四)负责国内外农业高新技术的引进、消化和吸收工作,组织建立农业高新技术示范、推广体系和全程化经营服务体系。

  第四条  试验区内市属农业科研院所,实行各种形式的科研承包经营责任制,有条件的可实行“四保二挂”(保科研成果、保经济效益、保社会效益、保科研后劲,完成指标情况与事业费总额及奖金挂钩)的责任制。

  第五条  试验区内的农业大专院校,可聘用科研、推广部门的科技人员和有实践经验的农民任教,实行开门教学。可招收优秀农民进行系统教育,经考试合格的,发给有关学习证书,作为农民晋升技术职称的依据。

  第六条  试验区内有条件的中小学可增设职业课,初中毕业后可增加一年职业教育,高中可设职业班,进行农、林、牧、水养殖等方面的知识培训。

  第七条  试验区内的土地征用、划拨,在征得试验区管理办公室意见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八条  列入试验区发展规划的重大科技项目,纳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后,在专项投资方面予以优先安排。

  第九条  专业银行应优先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贷款,扶持试验区的农业开发建设。

  第十条  市里每年拨给试验区一定数额的专项基金,用于农业技术开发、推广和应用。

  第十一条  在试验区内进行为农村(区企业、乡镇企业)服务的技术贸易,可从其纯收入中一次性提取30—35%的酬金,按规定奖励给直接从事该项目的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  在试验区内兴办农业技术开发经营机构,由试验区管理办公室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

  第十三条  新开办的农业技术开发经营机构,开办初期纳税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免征所得税。

  第十四条  凡列入市级以上新产品计划的产品,在试制期间销售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免征产品税或增值税二年。减免的税款必须用于新产品开发和发展生产,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试种、试繁的种子、种苗、种畜,试制单位可自行销售和定价。

  第十六条  试验区管理办公室组织、推广已研制的新农药、新化肥及特种农膜等新成果,需要在试验区域外的示范乡(镇)、村增设经营性服务网点的,在试验、示范、推广期内,享受试验区的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试验区内兴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开发、生产的高新技术产品,可一次性从该项产品当年新增利润中提取1—5%资金,用于奖励有功人员,其资金不计入单位奖金总额。

  第十八条  在试验区内开办的外商投资企业,有权在国内外招聘本企业所需人才(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等);有权确定本企业的人员编制、机构设置、工资标准、工资形式及奖励制度;有权自行确定本企业生产经营的产(商)品价格。

  第十九条  外埠应聘到试验区工作的专家、学者、工程技术人员等,经一年试用后,确有突出贡献并愿意调入我市的,经市人事部门批准,可办理调转手续,生活条件从优安排。其家属及未成年子女,属农业户口的,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农转非”手续。

  第二十条  用于开发新产品、兴办新企业的专项贷款,可税前还贷。获部级名优产品或出口创汇产品项目的贷款,试验区管理办公室可从科技发展专项基金中划拨一定数额的资金予以贴息。

  第二十一条  试验区内新技术产品出口、开办科技门点、生产性基建项目审批、外商设立机构等事宜,按照沈阳市《关于加快南湖科技开发区开发建设的若干规定(沈政发(1988)50号)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在试验区开发建设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试验区管理办公室定期组织评选,报市南湖科技开发区建设领导小组批准,授予荣誉称号和给予物资奖励。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体改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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