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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无证照经营取缔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9-27 生效日期: 2005-09-27
发布部门: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徐政发[2005]1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合法经营,改善投资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无证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明确部门职责,理顺为主为辅关系,按照“谁审批、谁发证(照)、谁负责”的原则,严厉查处取缔无证照经营行为,建立长效管理工作机制,从源头上解决市场经营秩序中存在的问题,促进我市经济健康、有序、快速发展。

  二、查处取缔重点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以及许可证或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五)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三、职责分工
  查处取缔无证照经营行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级职能部门要切实按照“谁审批、谁发证(照)、谁负责”的原则,分工负责,密切配合,依照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 十七 条的规定,认真做好无证照经营行为的查处取缔工作,依法履行相应工作职责: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各类无照经营行为,重点查处无须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或已经领取相关许可证(批准文件)而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负责查处无须前置审批的超范围经营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查处对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伪造卫生许可证擅自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三)新闻出版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进口、发行、零售业务等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四)文化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擅自从事歌舞、网吧、棋牌、录像放映等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证手续,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五)环保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擅自从事涉及环境保护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六)公安(消防)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擅自从事旅馆业、典当业、公章刻制业等特种行业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许可而擅自使用或开业的违法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七)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擅自从事计量器具制造、修理等违法行为;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的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擅自从事农药、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及其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于运输的槽罐)的定点专业生产、气瓶充装以及非煤矿山开采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九)市容与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查处无固定经营场所,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住宅小区内等从事无照经营的行为。
  (十)烟草专卖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擅自从事烟草批发、零售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一)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擅自从事非法采矿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采矿活动的行为。
  (十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擅自从事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三)交通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擅自从事公路、水路运输,机动车修理、港口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四)农林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擅自从事农作物种籽、兽药、种畜禽生产经营以及动物诊疗活动等违法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五)民政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擅自从事殡仪服务、殡葬经营等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六)市政公用事业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擅自从事客运车辆营运、出租汽车经营、城市燃气经营的违法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七)旅游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擅自从事旅行社等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八)盐务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擅自从事食盐生产经营、碘盐加工经营等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九)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查处应当取得而未经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经营的无证经营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组织程度。查处取缔无证照经营行为是建设“诚信徐州”、加快“两个率先”进程的重要举措。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建立制度,协同作战。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在市、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区工商部门牵头,建立联系会议制度,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无证照经营行为查处取缔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坚持原则,讲求方法。查处取缔无证照经营行为是一项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职能部门要强化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坚持“教育在先、查处在后,疏导为主、取缔为辅”的工作方针;做到查处取缔与规范引导相结合,依法处罚与疏导教育相结合,集中整顿与长效管理相结合,认真区别不同情况,切实加强教育引导和规范管理;对下岗失业人员经营的就业组织,其经营条件、范围和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合法经营;对社会危害严重,特别是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和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的无证照经营行为,应坚决予以查处取缔。
  (三)依法行政,把好市场准入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要严格执行前置审批规定,对所有涉及前置审批的事项要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清理;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其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及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当在吊销、撤销许可证和其他批准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对未经审批或未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四)明确职责分工,实行责任追究。对不按照规定职责和工作程序查处取缔无证照经营行为或发现无证照经营行为不予查处的,要严肃追究当事人直至单位领导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认真履行职责,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涉及安全生产、易燃易爆、环境污染等经营行为的专项整治和长效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大力宣传《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全社会依法经营意识,合力营造公平、安全、有序的市场交易和竞争环境。

 
徐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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