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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街道办事处工作暂行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1-04-23 生效日期: 1991-04-23
发布部门: 沈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的作用,密切政府与群众的联系,做好街道各项工作,根据《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街道办事处是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受区人民政府领导,行使区人民政府赋予的权力,负责本地区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条    街道办事处的工作对象主要是广大居民,对辖区内机关、团体和企事业等单位的有关地区性、社会性工作,实行行政管理。


    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的主要任务和职责:
  (一)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对居民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教育。
  (二)管理街道企业,促进街办集体经济发展;
  (三)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教育活动,做好计划生育和民政等项工作,破除封建迷信,树立新风,搞好文明街道建设;
  (四)发动群众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绿化、美化、净化城市环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街道的城管、城建、房管、工商、税务、物价、环保、环卫和防空、防火、防风等项工作;
  (五)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做好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工作和武装工作,加强对违法青少年的帮教、转化工作,保护老人、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
  (六)兴办社会福利事业和福利生产企业,做好基层社会保障工作,发展便民利民服务事业,方便居民群众生活;
  (七)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待业人员的管理和招工等工作,组织离退休人员发挥余热,为社会做贡献;
  (八)指导、支持居委会工作,搞好居委会全面建设;
  (九)完成政府下达的其他任务,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居民的意见和要求。

第二章  管辖范围和机构设置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管辖区域按照便于与群众联系,便于开展工作的原则,根据居民居住状况划分。一般以四至五万人口为宜,并同公安派出所管辖区域一致。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的设立、合并、撤销和管辖区域变更,由区人民政府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可根据工作需要,报请有关部门批准设置必要的工作机构,按辖区内户数和人口数配备相应人员。街道办事处一般可设置行政办公室、民政科、城管科、文教科、财政科等若干科室,各县区可根据工作需要予以调整。


    第八条    街道办事处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三人。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九条    街道办事处实行主任负责制,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并建立主任办公会议制度,讨论研究街道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    街道要建立居民代表会议制度,每年召开一至二次居民代表会议,向居民代表报告工作,听取意见,接受监督,共商辖区内的大事,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搞好街道工作。


    第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要定期召开居民委员会主任会议或居民委员会下设的工作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工作,交流经验。


    第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要按职责分工建立岗位责任制,实行考核制度和奖惩制度。


    第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其工作人员必须依法办事,实事求是,公正廉洁,办事公开,密切联系群众,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四章  工作关系

    第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对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任务,要积极完成并及时报告情况。


    第十五条    区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并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可在街道办事处派驻工作人员,并接受职能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双重领导。


    第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的公安派出所、房管所、粮管所、工商所、税务所、环卫所、地段医院、商店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有权督促其完成有关工作任务,解决居民生活中和地区性的有关问题。


    第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对街道办事处有关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关心和支持街道办事处工作。各部门应自行完成的工作,不应交给街道办事处。如确实需要街道办事处协助办理的,应报经市或区人民政府同意,统一布置下达。任何部门和单位未经市或区人民政府批准,不得要求街道办事处设立各种临时机构,不得直接向街道办事处布置任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按有关规定可以从所属企业收取管理费和统筹基金。


    第十九条    各区人民政府要依据本规定制定街道办事处工作细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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