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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江宁、六合、浦口三个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9-06 生效日期: 2005-09-06
发布部门: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宁政办发[2005]9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03)89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市政府决定在江宁、六合、浦口三个区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要按照《南京市扩大推进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具体实施。

  二、三个区要加强对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协调和实施力度,确保这项工作顺利开展,取得实效。

  三、市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指导和服务工作。各区在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应当及时报告市政府。

二○○五年九月六日
附件:《南京市扩大推进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
  为了继续深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探索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制和行政执法体制,在我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的基础上,继续扩大推进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我市扩大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继续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以城市管理执法体制的改革促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的调整,解决城市管理中的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行政效率低下等问题,建立一支廉洁、高效、公正、文明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通过扩大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提高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水平,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协调发展。
  二、扩大的范围和集中的执法权限
  (一)在我市江南八个区实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基础上,扩大到江南八区以外的其他市辖区范围。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江南八区以外的其他市辖区范围相对集中以下行政处罚权:
  1、市容环境卫生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2、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3、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4、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5、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6、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7、人民防空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8、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部门不再行使已经集中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
  三、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一)江宁区:设立江宁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江宁区市容管理局合署,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为区政府的工作部门。成立江宁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为全额拨款全民事业单位,副处级,隶属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队伍事业编制控制在100名以内。
  (二)六合区:成立六合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六合区市容管理局合署,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为区政府的工作部门。成立六合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为全额拨款全民事业单位,副处级,隶属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队伍事业编制控制在100名以内。
  (三)浦口区:成立浦口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浦口区市容管理局合署,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为区政府的工作部门。成立浦口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为全额拨款全民事业单位,副处级,隶属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队伍事业编制控制在100名以内。
  以上有关机构编制具体事项由编制部门专门文件明确,同时撤销各区原有相关的市容监察、城建监察队伍,收回编制。
  四、人员聘用和队伍管理
  (一)区执法队伍按照需要预留编制,分批、逐步配备到位。人员聘用和队伍管理问题,由区人事局会同相关部门提出考试、聘用、招聘、管理等实施方案,报市人事局、市行政执法局审核后,组织实施。市人事局、市行政执法局履行指导、监督职能。
  所需人员按照市人事局、市行政执法局有关规定和要求,从以下几个方面人员中通过考试、考核,择优聘用:
  1、市容管理监察队伍在编在岗人员,经培训、考试、考核符合条件的竞争上岗,统一聘用。
  2、城建监察大队在编在岗人员,经培训、考试、考核符合条件的竞争上岗,统一聘用。
  3、行政机关分流人员和军队转业干部。
  4、向社会公开招聘。招聘工作由所在区人事局、行政执法局、政府法制办、监察局共同组织实施,人事局牵头负责,按市人事局《南京市事业单位改革进人办法的意见》(宁人字(2003)95号)要求办理。
  (二)建立培训制度。所有执法人员均须在上岗前进行业务和法律法规知识培训,经考试取得执法资格后持证上岗。行政执法局要定期进行全员轮训,不断充实执法人员法律、业务知识,提高执法水平。
  (三)建立试用和聘用制度。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实行聘用制度。新聘用的执法人员试用期为一年,对不胜任行政执法岗位要求的,应予辞退。对执法人员每年进行考核,经考核不合格,不胜任执法工作要求的予以解聘。
  (四)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行政执法局和政府法制办负责执法监督工作,监督、纠正、查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行政执法局要建立执法报告制度、执法监督检查制度、重大案件备案制度、错案追究赔偿制度、评议考核制度等制度,做到责任落实,职责分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行为。
  (五)建立和实行定期轮岗、交流制度。行政执法局要定期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轮岗和交流。
  (六)建立考核评议制度。行政执法局要不断完善内部考核评议和绩效考核制度。行政执法局会同政府法制办定期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和评议,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奖惩。
  (七)建立稽查监察制度。行政执法局应加强对执法人员行政执法情况的稽查,采取有效措施监察、查处和纠正违法违纪行为。行政执法局应当公开办事制度、工作程序,设立举报电话,接受市民投诉和举报,并认真负责地核实查处。
  五、经费保障
  (一)浦口区、六合区区划调整前的原浦口、大厂地区市容执法监察大队、城建监察大队编制数内(原浦口区50个编制,原大厂区60个编制)的执法队伍经费,按江南八区的标准和渠道由市、区财政各半分担。执法经费纳入市、区两级财政部门预算。市财政承担区执法经费部分,由市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专项核拨。
  (二)除前项外的执法队伍经费,由所在区财政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核拨。执法队伍经费标准,不得低于本地区其他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考虑到部分区财力承受能力,上述区可以自行设定不超过三年的过渡期,使行政执法队伍经费标准逐步与本地区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统一。
  (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开办所需装备,一是由原市容管理监察队伍装备、原城建监察队伍装备一并移交执法局;二是根据需要由所在区财政予以安排。
  (四)实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管理。行政执法局不得以收费、罚没收入作为经费来源,执法队伍所有罚没款收入全额上缴本级财政。罚没收入用于城市管理投入。罚没收入不与拨款挂钩。
  六、保障措施
  (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对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申请人选择,由区人民政府或者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受理。
  (二)各区可根据本地区实际需要,在公安体系内设立城管警察办公室或明确公安局特巡警大队承担配合、保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职能,具体配合管理方式由各区人民政府自行选择。
  (三)建立相互协调配合和监督制度。行政处罚权集中后,执法局和相关移权部门要加强沟通和衔接,相关部门也要主动配合和支持行政执法局的行政执法活动。政府法制办要积极做好协调工作,既要支持行政执法局依法履行职能,又要做好监督工作。
  (四)做好新执法队伍的组建工作。市人事局和市行政执法局要加强对新执法队伍组建工作的监督指导。各区政府要明确工作部门具体落实此项工作,以保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按计划实施。
  七、组织实施
  (一)江宁区、六合区、浦口区政府要做好组织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政府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实施的相关准备工作。
  (二)时间步骤安排。2005年9月,三区政府完成执法人员的培训、聘用工作。2005年10月,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及其队伍正式挂牌,执法人员上岗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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