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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2005年第二十二期金融债券投资人选择赎回公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9-20 生效日期: 2006-09-20
发布部门: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文号:

《国家开发银行2005年第二十二期金融债券发行办法》,本期债券的持有人可选择在2006年11月8日(第一次)向发行人全部或部分回售债券,现将该债券本次赎回事宜公告如下:
  1、回售价格为99.8元/百元面值,即发行人按每百元面值向投资人支付99.8元本金。
  2、利息计算方法不变(仍按100元本金面值计算)。
  3、债券赎回受理期间:2006年9月21日-2006年10月8日。
  由于簿记系统已实现“投资人选择提前赎回”业务功能,结算成员在本次债券赎回受理期间内,可通过客户端发送“投资人选择提前赎回”指令完成赎回操作。如结算成员无法在客户端进行正常赎回操作,可采取书面传真方式发送“债券赎回申请书”(格式见附件)进行应急操作。
  为保证本次债券提前赎回业务的顺利进行,对于结算成员申请赎回的债券面额将于2006年10月9日至2006年11月7日予以冻结。
  中央结算公司受理“债券赎回申请书”的联系方式如下:
  电话:010-88086325 88086295 
  传真:010-88086356 88087896
  联系人: 周燕  张婷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00六年九月二十日

附件:

投资人赎回050222申请书

单位名称

托管帐户号

申请赎回债券面额

(小写)万元

(大写)万元

未赎回债券面额

(小写)万元

业务密押

联系电话/手机

经办人签章

传真发送日期

注:发行办法中相关规定:本期债券的持有人可选择在2006年11月8日、2007年11月8日、2008年11月8日及2009年11月8日向发行人全部或部分回售债券,回售价格为99.8元/百元面值,即发行人按每百元面值向投资人支付99.8元本金。利息计算方法不变(仍按100元本金面值计算)。投资人需至少提前一个月,即于2006年10月8日、2007年10月8日、2008年10月8日及2009年10月8日之前向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托管部提出回售通知,具体操作办法届时见中央结算公司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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