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青国税税政[1999]185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9]65号)转发给你们,各单位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和本管理办法,做好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并结合具体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采取措施摸清企业所得税缴入中央金库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底数,并及时按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好税务登记工作。
二、上述类型的企业单位有关涉及弥补亏损、财产损失、总机构管理费等税前扣除项目的申请审批的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市局现行的有关企业所得税规定办理。
三、各单位做好开征工作的事前税收政策和纳税申报的宣传辅导工作,对在具体征收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上报市局。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纳税申报表》由市局统一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