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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6年度中央国家机关文明单位申报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9-20 生效日期: 2006-09-20
发布部门: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发布文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文明办:
  为贯彻落实温家宝总理关于中央国家机关要重视和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促进中央国家机关精神文明创建工作总体水平的提高,根据《中央国家机关2006年度精神文明创建工作计划》安排,我们组织开展2006年度中央国家机关文明单位和文明单位标兵评比活动。现将2006年度中央国家机关文明单位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凡实行独立核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人数在30人以上的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及直属单位,均可申报。
  二、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除符合《中央国家机关文明单位建设及管理暂行办法》(国机精字[2002]1号)中规定的文明单位标准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精神文明建设领导机构及办事机构健全,有创建文明单位工作规划和具体措施,有完备的管理制度和奖惩办法,有检查,有落实;
  (二)持续开展文明创建“细胞工程”(文明单位、文明处室、文明窗口、文明职工等)一年以上并取得显著成效;
  (三)创建活动持续开展,有创建特色、创建载体、创建效果,干部职工的认知度和参与率均达95%以上。
  三、申报及审批程序
  (一)自检、申报
  各单位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照《中央国家机关文明单位标准》进行自检,凡经自检认为符合条件的,可填写《中央国家机关2006年度文明单位申报表》(一式两份),并附3000字左右的文字材料和开展创建活动的主要图片(申报标兵的单位,文字材料另附电子版),逐级上报主管部门。
  (二)初审、报送
  主管部门要成立考核小组,按照《中央国家机关文明单位考核标准》,对申报单位逐一进行检查、评审,并确定推荐单位。推荐报告和申报材料于12月1日至15日报送中央国家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
  (三)考核、检查
  自12月1日起,办公室组成考核小组,对申报单位进行全面考核,重点考核初次申报的单位和争创标兵的单位。
  (四)审议、批准
  办公室根据考核结果,提出文明单位和文明单位标兵的初评名单,报中央国家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审核批准。文明单位标兵的初评名单和申报材料在国管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2月25日至29日,国管局网址:www.ggj.gov.cn),接受中央国家机关和社会的评议监督。对公示后无异议的单位,报请中央国家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审批。
  四、总结表彰
  2007年3月份,对荣获中央国家机关文明单位和文明单位标兵称号的单位予以通报表彰,并颁发证书,对首次荣获文明单位和文明单位标兵称号的单位颁发奖牌。
  五、有关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文明单位申报工作,加强领导,认真组织,按要求做好各项工作。
  (二)申报材料要联系实际,突出本单位特点,突出时代感和创新精神,充分展现文明单位的精神风貌。
  (三)严格按照《通知》要求的申报条件,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切实把符合条件的文明单位评选出来。
  中央国家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安门大街22号(国管局机关院内一号楼519室),邮政编码:100017
  联系人及电话:杨宝琴83085470 63094191
二○○六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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