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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政府批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财政局关于无锡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8-11 生效日期: 2005-08-11
发布部门: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锡政发[2005]209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财政局制订的《无锡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五年八月十一日
无锡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意见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75号)精神,市政府决定,2005年在全市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奖励扶助对象
  (一)年满60周岁,子女在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居民:
  1.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
  2.未生育而依法只收养一个孩子的夫妻;
  3.符合我省生育政策规定、经过批准生育了两个孩子,其中一个孩子在未生育前死亡,之后不再生育或收养孩子的夫妻。
  (二)只生育一个孩子且孩子已死亡而又未再生育或收养孩子,年满50周岁的农村居民。
  超过上述规定年龄的,以政策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计算。

  二、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
  奖励扶助对象按照《无锡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办法》(附件2)所规定的条件及程序进行认定:
  (一)本人提出申请;
  (二)村(居)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三)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
  (四)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核确认、公布,并对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年审;
  (五)市人口计生部门备案并报省人口计生部门备案。

  三、奖励扶助对象资格注销
  (一)奖励扶助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注销奖励扶助资格,停止发放奖励扶助金。
  1.死亡的;
  2.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
  3.户口迁出本地区的;
  4.到国(境)外定居的;
  5.再生育子女或再收养子女的。
  (二)奖励扶助对象资格注销的程序。
  1.村(居)民委员会统计并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汇总后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
  3.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核确认后,报省、市人口计生部门备案。同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和奖励扶助金委托发放机构,注销奖励扶助对象个人帐户,停止发放奖励扶助金。

  四、奖励扶助金标准、资金来源及发放方式
  (一)奖励扶助金标准。对奖励扶助对象按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至其亡故为止。本项奖励扶助金不影响奖励扶助对象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和“五保户”待遇等其他政策性优惠和补助。
  (二)资金来源。奖励扶助金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各级财政分别承担,以县级财政为主。
  (三)发放方式。建立县级奖励扶助资金专户,委托有关金融机构设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直接发放到人。

  五、奖励扶助金的管理
  (一)县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奖励扶助资金专户,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各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进行集中管理、封闭运行。确定代理发放奖励扶助金的金融机构,并与其签订委托发放协议。确保及时足额将奖励扶助金划拨至委托发放机构,并监督其将奖励扶助金及时划转到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严格执行预算审批、决算报告制度,严格执行专项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财经纪律。
  (二)人口计生部门要及时向财政部门和奖励扶助金委托发放机构提供发放名单及变更情况,了解掌握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资金到位、资金发放和管理情况。
  (三)奖励扶助金委托发放机构要制定奖励扶助金发放办法和操作规程,按照委托发放协议的要求和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建立个人账户。将财政部门拨付的奖励扶助金按月足额划转到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并将建立个人账户和奖励扶助金发放情况定期反馈给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

  六、实施步骤
  从2005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实施无锡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具体步骤如下:
  第一阶段(7月)为制定实施意见阶段。在认真学习国家、省关于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有关精神的基础上,研究制定无锡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第二阶段(8月)为组织发动和培训阶段。建立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8月底之前召开无锡市实施工作会议,对此项工作进行动员和具体部署,并开展培训工作。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手段,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宣传奖励扶助制度实施的重大意义、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办法、奖励扶助金的标准及发放办法等,做到家喻户晓。
  第三阶段(9月-11月)为奖励扶助对象确认、信息建档阶段。严格按照奖励扶助条件和确认办法以及规定程序做好申报、审核、确认工作。建立无锡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个案登记与信息管理系统。明确奖励扶助金发放办法,确定奖励扶助金委托发放机构,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
  第四阶段(12月)为奖励扶助金发放实施阶段。做好首批奖励扶助金发放工作。

无锡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无锡市财政局
附件1:无锡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实施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麻建国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秦蕴石 市政协副主席、市人口计生委主任
  唐喜泉 市政府副秘书长
  成 员:管海燕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陈正康 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副主任
  王榴平 市人口计生委副主任
  吴迎春 市财政局总会计师
  龚清荣 市公安局副局长
  陈建明 市民政局副局长
  凌建民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蔡叶明 市监察局副局长
  王 凡 市审计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王榴平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无锡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
  奖励扶助对象确认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根据《无锡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意见》制定,适用于本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
  第二条 奖励扶助对象为:
  (一)年满60周岁,子女在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居民:
  1.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
  2.未生育而依法只收养一个孩子的夫妻;
  3.符合我省生育政策规定、经过批准生育了两个孩子,其中一个孩子在未生育前死亡,之后不再生育或收养孩子的夫妻。
  (二)只生育一个孩子且孩子已死亡而又未再生育或收养孩子、年满50周岁的农村居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居民”是指2003年5月1日前(即户籍制度改革前)具有农业户口性质的居民;直接从事捕捞业的渔业村渔民。特殊情况由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行规定。
  上述人员中已享受国家规定退休待遇(含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以及2003年5月1日起按户口迁移政策规定条件迁入城镇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和奖励扶助金的发放以个人为单位。夫妻双方有一方符合规定条件的,符合的一方即可享受。
  第五条 奖励扶助对象确认实行年审制。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奖励扶助对象应在达到规定条件前一年的7月10日前提出领取奖励扶助金申请。
  第六条 依据公开、公平、公正和分级负责原则,奖励扶助金的申请和确认程序如下:
  (一)本人申请。
  申请人填写《无锡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连同下列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一并交村(居)民委员会。
  符合第二条第一项的,根据需要应持本人身份证、户口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结婚证明、收养证明,以及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符合第二条第二项的,根据需要除应持有上述所列证明外,还须提供子女死亡证明。
  (二)村(居)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村(居)民委员会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议,提出拟上报的奖励对象名单,提交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并作记录,同时将讨论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在村(居)务公开栏张榜公示10天。如无异议,村(居)民委员会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原件于每年8月5日前上报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三)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
  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村(居)民委员会上报的申请人资格进行初审,对申请人所提供的证件、证明认真负责地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退还村(居)民委员会,由其转交申请人本人。初审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在政务公开栏张榜公示10天,同时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如无异议,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于每年8月底前上报市(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四)市(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并公布。
  市(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拟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审查确认。经复核确认后,将奖励扶助名册印发至村(居)民委员会,于每年9月15日起在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布10天。同时将举报信箱、举报电话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在奖励扶助对象最终确认后,要将相关信息输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管理信息系统》,并在每年10月15日前将最终确认的名册提交本级财政部门和奖励扶助金委托发放机构,同时上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各市(县)、区奖励扶助对象名单汇总后上报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 奖励扶助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注销奖励扶助资格,停止发放奖励扶助金。
  (一)死亡的;
  (二)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
  (三)户口迁出本地区的;
  (四)到国(境)外定居的;
  (五)再生育子女或再收养子女的。
  第八条 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注销程序如下:
  (一)村(居)民委员会统计并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汇总后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
  (三)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核确认后,报省、市人口计生部门备案。同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和奖励扶助金委托发放机构,注销奖励扶助对象个人帐户,停止发放奖励扶助金。
  第九条 实行奖励扶助对象资格年度校验制度。市(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于每年9月15日前对本辖区内已享受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应取消其资格,及时变更档案信息。
  第十条 本办法由无锡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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