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苏府[2005]83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 12号)和省政府《关于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4) 82号)的精神,现结合我市的实际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
改革省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是党中央、国务院为保障国民经济全面协调持续发展作出的重大决策,为进一步加强国家对国土资源的宏观调控能力,强化省级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保护国土资源的责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加强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推进依法行政,确保政令畅通,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全市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国务院和省政府的部署上来,服从大局,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我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顺利完成。
二、改革国土资源行政管理体制
按照省政府《关于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4)82号)规定,各地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明确以下几点:
(一)市、县两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其机构编制由同级人民政府管理。
(二)吴中区、相城区、苏州高新区.虎丘区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改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为市国土资源局的派出机构,其机构编制关系暂维持原状不变。苏州高新区.虎丘区要实施房、地分设,分设后的国土资源分局原职级建制不变,领导干部按原建制职级相对应的规定执行。苏州工业园区国土资源管理体制的改革,省政府办公厅(2005)58号文件明确:“从2006年起,苏州工业园区土地利用计划在省单列。园区国土资源管理机构、体制不变。”
(三)各县级市国土资源局、吴中区、相城区、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及平江、沧浪、金阊三个城区分局,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按乡镇或区域设置国土资源所,为各地国土资源局(分局)的派出机构。乡镇国土资源所人员编制,以苏编发(1995)60号文件明确核定的编制数为基数定编,实行总量控制。乡镇国土资源所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其工作人员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现有人员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核、过渡。各县级市的乡镇国土资源所机构编制由县级市人民政府管理。吴中区、相城区、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及城区3个分局的国土资源所,其机构编制关系暂维持原状不变。
(四)各县级市经依法批准的省级以上开发区现已设置的国土资源分局或国土资源所维持不变,现设置为国土资源管理局和国土规划局的统一改为分局,将国土资源管理之外的职能实行分设,分设后的国土资源分局,作为当地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的派出机构,其机构编制由当地人民政府管理。吴中区、相城区经依法批准的国家和省级开发区,设立国土资源所,业务隶属于所在区国土资源分局。
(五)市土地储备中心,为市政府的直属事业单位,其工作人员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主任、副主任经一定程序后由市政府任命。各县级市可参照市土地储备中心模式实施。各地要从实际出发核定编制,人员先从国土资源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中调配。为加强各级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管理,切实经营好城市土地资产,严格依法行政,完善和规范用地的法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市和县级市土地储备中心由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六)严格实行对土地的集中统一管理。市辖区和各县级市省级以上开发区用地必须纳入所在市、县级市政府统一供应渠道和管理范围(苏州工业园区70平方公里除外),实行统一规划、统一供地、统一管理、统一发证,严禁擅自供地、超计划供地。
(七)加强国土资源财务管理。各县级市人民政府要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含派出机构)的人员、公用及专项经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工作的正常运转。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各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切实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国土资源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国土资源专项资金征收、管理、使用的审计监督。
三、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体制
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报批工作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并依法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核批准。各县级市及县级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省重点中心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修改或调整,由市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但规划中的耕地保有量、建设用地规模、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土地用途区分等法定内容,应事先报省国土资源厅核定,规划经批准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各级政府要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管理,确保规划任务落实,切实保护好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四、强化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职能
进一步建立健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体系。市、各县级市及吴中、相城、高新区.虎丘区分局,分别设立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和大队,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隶属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受上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的业务指导,人员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各地要从实际出发,重新核定人员编制,所需人员从国土资源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中调整充实,并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核、过渡。
切实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法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破坏浪费矿产资源、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等重大违法行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必须严肃查处。
切实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伍建设,提高执法监察人员素质和执法水平,改善装备。认真落实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报告备案、动态巡查等各项制度,发现破坏、乱占等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处理。
五、加强对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
这次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涉及面广、任务重、政策性强,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抓好落实。要按照国务院通知和省政府文件精神,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当前各地正在进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国土资源系统的事业单位改革要与这次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结合起来,积极慎重稳妥地推进改革。各地要从有利于理顺国土资源系统的管理体制、工作机制和加强队伍建设,推动全市国土资源管理事业的发展这个大局出发,统一思想,统一步骤,协调一致,编办、国土资源局、监察局、人事局、财政局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做好改革实施工作。各地政府对实施中出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在改革过程中,要严肃各项纪律,妥善处理好各方面关系,确保各项工作规范、平稳运行,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工作不断、国有资产不流失。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