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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南京加快发展服务业行动纲要》的若干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6-23 生效日期: 2005-06-23
发布部门: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宁政发[2005]13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优化我市服务业发展环境,调动全社会发展服务业的积极性,使服务业为实现“富民强市”、“两个率先”目标做出更大贡献,结合《南京加快发展服务业行动纲要》的实施,制定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如下:
  一、加大支持力度,营造服务业发展优良环境
  1、强化规划指导。按照“合理布局、完善功能、提升能级”的要求,编制好服务业“十一五”发展规划,加强对全市服务业发展的规划指导。根据《南京加快发展服务业行动纲要》中建设“五大中心”(区域商贸中心、区域旅游会展中心、区域物流中心、区域金融中心、区域信息服务中心)的要求,加快实施“五大中心”的规划建设。
  2、放宽市场准入。坚持“非禁即入”,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外,所有服务业领域,各类资本均可进入。内外资实行同等待遇,凡是鼓励外资进入的服务业领域,向境内各类所有制经济同等开放。实施优惠政策的投资领域,优惠政策对所有投资主体同等适用。鼓励外商参与我市服务企业的兼并重组,重组后的新企业经外贸管理部门批准,可依法变更登记为外商投资服务企业。
  3、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大力吸引国际知名品牌服务企业、跨国公司总部、跨国采购中心落户南京,在实际缴纳税收的前提下,对其在南京购买自用办公用房或租用办公用房3年以上的,实行租金补贴,最高不超过企业缴纳税收南京市实得财力部分。
  4、落实好税收优惠政策。对新办的现代物流、旅游会展、信息服务、技术服务、中介服务(会计、法律、审计、咨询、评估、科技等)以及连锁配送等现代服务业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在规定期内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5、建立和完善服务业标准体系。加快商贸、旅游、会展、物流、科技等行业的标准化进程,在服务行业推行先进的服务质量管理方法,开展服务质量的评价和认定,鼓励企业争创服务质量奖,对获服务质量奖的企业由市政府给予奖励。
  6、构筑人才高地。加快海内外高级服务人才引进,建设人才创业公寓,创造条件解决社会保障、子女入学、家属择业就业等后顾之忧。实施人才居住证制度,采取户口不迁、来去自由的柔性流动方式,吸引国内外人才来南京兼职、挂职、合作。激励优秀人才投身于现代服务业,对国家承认的硕士以上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带高新技术成果来南京从事研发和产业化的,按照《南京市应用技术研发与产业化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认定后予以一定的经费资助。
  7、理顺服务业企业与一般工业企业在水、电、气价格方面的比价关系。对非高耗能、高耗水的服务业企业,逐步缩小与一般工业企业的水、电、气价格差距。养老服务业的水、电、气价格按照民用标准收取。
  8、做好服务业用地的储备和供应。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建设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的服务业项目,优先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优先办理农用地转(征)用报批手续。凡是2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用地被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优先安排服务业用地项目。对大型现代服务业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后,可采取“一次规划、分期出让、分期发证”的方式供地。对世界500强企业、世界知名品牌服务企业和跨国采购中心在宁投资项目,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尽量满足投资商的第一选址要求,优先供地。对经依法批准开发利用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用于建设服务业项目的,5年内免征土地使用税。对依法可以协议出让供地的服务企业用地,通过法定程序提高规划容积率的,免交相应部分的土地出让金。
  9、加大服务业投入。在原有3000万元的三产发展资金(含旅游发展专项资金1000万元)基础上,设立1亿元的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其中:金融专项资金5000万元、软件业专项资金1000万元,三产专项资金4000万元,用于旅游推广、重大项目贴息扶持等;为了积极引进和扶持服务业的重大项目,对符合政府产业导向的特大型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经批准给予市权范围内的政策扶持。

  二、突出发展重点,加快推动“五大中心”建设
  (一)商贸流通业:
  10、鼓励连锁企业发展。连锁企业经营烟草、药品、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等业务,由总部向审批机关申报批准即可,各分支机构可免于申报。连锁经营企业的物流配送中心,经主管部门认定,享受物流企业各项优惠政策。连锁企业跨区发展设立的网点,在总部领导下实行统一经营、统一核算,不设银行结算帐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帐簿,并与总部微机联网、实行统一规范管理的,经财政、税务部门批准,由企业总部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税,其中增量部分按销售比例在各区进行分成。
  11、加快农村流通网络建设。鼓励大型商贸企业集团到农村发展为农服务、日用消费品、农业生产资料连锁网点,对在镇、村开设连锁店、到郊县新建配送中心和在农村实施的“放心工程”,给予资金扶持和奖励。
  12、鼓励商贸流通企业按城市规划对旧仓库设施进行改造,如新建物流配送中心等大型商业设施,原划拨土地出让收入按规定扣除政府土地收益和有关税费后,其余部分返还原企业。
  13、对年销售额超百亿元的生产资料批发市场、超五十亿元的消费品批发市场和经市政府认定的重点农副产品批发市场,3年内按国家收费标准减半征收市场管理费。
  (二)旅游会展业:
  14、大力推动旅游业发展。政府鼓励投资兴办大型旅游业项目,对于符合政府发展导向、投资额超亿元以上的旅游项目,市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的方法给予相关优惠政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经审批获准的公务活动,可以委托旅行社安排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项,允许旅行社发票作为商务报销凭证。鼓励旅游车辆更新,凡营运车辆每提升一个等级(如中级车更新为高级车),车辆经营权年限延长一年。对市内定点定线旅游客运车辆(由单位事前提供车号,经批准后),暂减免客附费。
  15、对独立核算的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经有关部门认定备案后,按实计入管理费,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的,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16、开通绿色旅游通道。除公交专用车道外,凡允许公交车运行的道路原则上允许外地旅游团队车辆通行。对停车场远离旅游景区和购物场所,在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前提下,除交通法规明令禁停的地点以及主干道和交通高峰期以外,允许旅游团队车辆在道路右侧临时停车上下客,即下即走,即上即走。旅游景区附近的停车场要优先安排旅游团队车辆停靠。
  17、鼓励会展行业发展。对大型会展场馆的建设,经市政府批准,免征或缓缴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对连续举办三次以上具有全国性、国际性影响品牌展会的会展企业和单位,经认定给予一次性补贴。
  (三)物流业:
  18、重点建设龙潭、禄口、丁家庄、江北化工等物流基地。物流基地的土地出让金,只收取按政策规定必须收取的部分,其余土地出让金收益以及市权范围内的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作为国有投资主体的资本金,专项用于相关基础设施建设。上述物流基地内建设项目市权范围内的建设规费全免。物流基地可优先安排耕地占补平衡占用耕地指标和年度农用地转征用计划指标。
  19、支持大型物流项目建设。对总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上的大型物流项目建设,经批准,缓缴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道路临时占用费。
  (四)金融业:
  20、加大对河西新区金融业发展的资金支持。从2005年下半年开始,每年安排5000万元,专项用于河西新区CBD金融业发展,时间定为3年。
  21、入驻河西新区CBD的金融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因业务发展需要购地建设本部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土地出让金净收入(含配套费)的30%给予补助,市权范围内的规费给予优惠。金融企业在河西新区CBD设立一级分支机构,在实际缴纳税收前提下,对其自用办公用房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租用办公用房3年以上的,实行租金补贴。最高不超过企业缴纳税收南京市实得财力部分。
  22、对入驻河西新区CBD的金融法人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含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以下、5亿元人民币(含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补助8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5亿元人民币以下、1亿元人民币(含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补助500万元人民币。该条政策与第21条政策不同时享受,执行最高补助或补贴标准。
  23、对河西新区CBD金融机构总部副职待遇以上、地区总部正职待遇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在河西新区租房居住的,按每个职位每月15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被入驻河西新区CBD的金融企业连续聘用2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河西新区购买商品房的,按其上一年度所缴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予以奖励。入驻河西新区金融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河西新区居住的,其子女入学、家属就业、医疗保健、户籍迁移、出入境管理等项服务,由所在区政府及公安部门优先安排。
  (五)信息服务业:
  24、大力发展基于数字电视平台、移动通信平台、宽带多媒体平台的信息增值服务。对经市政府批准的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建设给予一定的规费减免。
  25、对新引进的国际知名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咨询公司、大型融资租赁公司、猎头公司、专业技术培训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以及科技研发和服务机构、软件企业,享受相关购房、租房补贴。其高级管理和技术人员在南京居住的,其子女入学、家属就业、医疗保健、户籍迁移、出入境管理等项服务,由所在区政府及公安部门优先安排。

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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