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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5年苏州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6-10 生效日期: 2005-06-10
发布部门: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苏府办[2005]83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食品卫生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2005年苏州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六月十日
2005年苏州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5年全国食品药品专项整治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05)20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05)10号)精神,根据《2005年全省食品安全工作要点》(苏政办发(2005)45号),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苏州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实施食品放心工程为主线,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紧紧围绕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市场流通、餐饮消费”四个环节,强化监管监测,认真开展专项整治,促进食品生产标准化、流通现代化、市场规范化、经营品牌化、监管法治化、信用普及化,使全市食品生产经营秩序进一步好转,人民群众消费安全感进一步增强。

  二、工作目标
  (一)认定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20个,认定国家无公害农产品和绿色、有机食品累计100只;新建20个无公害农产品城区直供网点;
  (二)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的蔬菜、水果等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合格率达到90%以上;检测设备配备率和检测实施率力争达到100%。
  (三)畜产品中违禁药物抽检合格率达到95%以上。
  (四)水产品中药残抽检合格率达到95%以上。
  (五)开展13类(糖果制品、茶叶、蜜饯、炒货食品等)预包装食品的市场准入。
  (六)面粉、肉制品、儿童食品等生产加工企业基本消除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七)各类综合市场、专业市场、批发企业、商场、超市实施自律“六项”制度面达80%以上;其他食品经营户达50%以上。
  (八)学校(包括托幼机构)食堂、餐饮企业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达到90%。
  (九)严格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证照管理,各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亮证、照经营达到100%。
  (十)设立投诉举报站(点),各类综合市场、专业市场、批发企业、商场、超市覆盖面达75%;12315、12365等申诉举报网络受理的食品案件办结率达到100%。

  三、工作任务
  (一)由农林部门牵头负责,有关部门配合,加大种植业、养殖业专项整治力度,从源头上防止农产品污染。
  1.继续推进“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推进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综合示范区、养殖小区、示范农场的建设,推广“公司+基地”模式,积极开展农产品和食品的认证工作。
  2.深入开展农药残留、禽畜产品和水产品违禁药物滥用专项整治,向农民普及安全使用化肥、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和动植物生长激素等知识,推广使用低残高效农药、兽药和无污染添加剂,规范种植、养殖行为。
  3.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制度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开展农产品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的检测。
  (二)由质监部门牵头负责,有关部门配合,整治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全面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加大食品标准制订、修订力度。
  1.全面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启动对糖果制品、茶叶、蜜饯、炒货食品等13类食品的市场准入工作;对无证生产肉制品、乳制品、饮料等10类食品的企业进行查处,突出打击小麦粉、大米、食用植物油、酱油、食醋、婴幼儿配方乳粉、白酒等7类食品的无证生产活动,对无生产许可证企业依法查处。
  2.完善监管制度,强化证后监管。对辖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全面实行巡查制度、回访制度、年审制度、产品定期检验和监督抽查制度,全面落实准入许可责任追究制度,监督企业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严格产品出厂检验,对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和企业加大日常监督和检查频次,督促企业持续稳定地生产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食品。
  3.强化企业法人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从原材料、生产设备、工艺流程、产品标准、检验能力等保证食品质量卫生安全方面严格落实企业责任。对制售假冒伪劣和不合格食品的生产加工企业,依法追究企业法人的责任;对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黑窝点坚决予以取缔。
  4.加强食品标准体系建设,在摸清现状的情况下,大力推进食品标准制订、修订工作,尽快清理与食品安全有关的产品和卫生标准。“阳澄湖大闸蟹”积极申报国家原产地域保护产品。
  5.积极开展食品标准的宣传和培训活动,提高企业执行食品标准的自觉性,依法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工作,引导和监督企业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
  (三)由工商部门牵头负责,有关部门配合,进一步加强食品流通领域的管理,全面规范食品经营企业的行为。
  1.对食品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要严格依法审查其主体资格,加大监督抽查力度。95%以上基层工商分局(所)实施经济户口管理和巡查责任制。
  2.落实《江苏省商品交易市场开办者、管理者、经营者责任规范》、《江苏省集贸市场食品放心工程合同》、《江苏省无公害蔬菜订购合同》等制度规范,减少食品流通市场安全隐患。
  3.积极推进经销企业落实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索证索票制度、购销台帐制度、销售食品质量承诺制度、“厂场挂钩”、“场地挂钩”等协议准入制度以及不合格食品退市、召回制度;落实市场开办者的质量责任制度。
  (四)由卫生部门牵头负责,有关部门配合,继续抓好食品生产加工、流通和餐饮业、食堂的卫生许可和卫生监管工作。
  1.规范卫生许可工作,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包括餐饮业)进行卫生许可及相关日常监督,对直接从事生产经营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2.全面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2005年12月底以前完成学校食堂和大、型中餐饮业量化分级管理工作。重点抓好学校食堂食品卫生监管工作,建立健全学校食品卫生安全责任制,完善基础卫生设施,预防控制学校食物中毒及食源性疾病的发生和流行。巩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及餐饮业量化分级管理的成效,将量化分级信息向社会公示,引导消费者知情消费、合理消费。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对街道早点饮食摊群、路边小吃店和大排档的整治和监管。
  3.对新资源食品、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新的食品包装材料等产品进行监督管理。
  4.指导公众健康饮食,促进公众合理营养,平衡膳食。开展食品卫生及食品污染物、食源性疾病的监测工作,发布监测信息及食品安全预警信息,承担食品危险性评估的管理工作。
  (五)由贸易部门牵头负责,有关部门配合,加强对生猪屠宰和食品流通环节的管理工作。
  1.加强生猪屠宰行业管理,清理整顿定点屠宰厂。严厉查处和打击私屠乱宰、制售注水肉的违法行为。
  2.继续实施以“提倡绿色消费、培育绿色市场、开辟绿色通道”为主要内容的“三绿工程”,倡导现代流通组织方式和经营方式,大力发展连锁经营和物流配送,鼓励向农村延伸。
  (六)进一步突出重点,切实加大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力度,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1.按照全省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统一部署,进一步突出重点。一是突出重点食品,继续把粮、肉、蔬菜、水果、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和儿童食品作为重点产品。二是突出重点地区,重点抓好农村集贸市场、城乡结合部。三是突出重点对象,重点加大对生产规模小、不具备必备生产条件、产品质量存在严重问题企业的整治力度,重点整治无生产许可证企业,严厉查处无证生产违法行为。
  2.突出查处大案要案,紧紧围绕广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严重的食品安全问题,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农民和低收入群体的利益。进一步摸清辖区内食品企业的数量、规模和动态,集中力量彻底查处危害深、影响广、案值大的重大案件。继续重点打击滥用食品添加剂、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
  3.组织制定《苏州市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市食品卫生联席会议统一部署和协调全市食品安全综合整治行动,组织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和加强日常监管,定期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协调抓好大案要案的查处,不定期召开工作例会,研究解决食品安全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地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制定年度工作计划,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抓好工作任务的落实。
  (二)按照责权一致的原则,建立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地方人民政府对当地食品安全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管和整治工作。要制订并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明确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责任到人,防止出现监管真空,保证工作不松、不断、不乱;尤其要解决执法监督中的不作为和乱作为问题,坚决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增强大局意识,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监管执法。
  (三)加强基层执法队伍建设。要加强基层执法队伍的思想建设、业务建设和作风建设,强化法律法规培训,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和依法行政能力,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各市、区政府要切实改善执法装备和检验监测技术条件,保障办公办案和监督抽查等所需经费。
  (四)加强食品安全宣传和信息发布工作,营造食品安全消费氛围。大力宣传食品专项整治成果,定期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综合信息,农林部门发布有关初级农产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检测信息;质监、工商、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联合发布市场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信息。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切实增强消费信心。努力营造人人关心食品安全、人人重视食品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的要求,制定本部门、本地区的专项整治工作计划或实施方案,做好各项工作。各市、区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在6月20日前,将工作计划或实施方案送市食品卫生联席会议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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