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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关于选聘法律顾问机构的公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4-20 生效日期: 2002-04-20
发布部门: 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
发布文号:
为满足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管理工作的需要,依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并参照国际惯例,我委决定面向境内外选聘法律顾问机构。
我委诚邀境内外法律服务机构积极参与。有意应聘的法律服务机构,请向我委法律事务部提交相应的项目建议书(至少应有中文文本)。该项目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应聘机构的下列信息:
基本业务介绍;业务专长;国内外权威第三方机构的近期评价;中国政府主管机关同意在中国境内开展业务的有效资质证明;律师概况,包括固定办公场所在北京律师情况;在北京设立的固定办公场所和开展业务的情况;参与政府决策咨询、社会活动和重大工程法律服务的情况;在体育领域特别是奥林匹克事务中的从业背景和经验;多语种(至少包括汉语普通话和英语)工作能力;对奥运会法律问题的理解和应对方案(概述);如被聘用,拟为我委投入的资源配备和工作方式安排;专注于为我委提供服务的业务团队中高级专业人员和核心执行人员的名单、经验、背景;拟向我委提出的工作量核算方式、收费标准、支付形式;已经从事的业务项目同我委有无利益冲突和资源冲突。
此外,获准在中国境内开展法律服务业务的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应聘机构,应由总部提供全力支持其为我委做好法律服务的保证书;中国法律服务机构,还要阐述向政府部门提供相关决策咨询和参加反侵权诉讼的从业背景。
应聘机构必须确认,上述项目建议书构成对我委的正式承诺。上述项目建议书应于2002年4月26日17时(以交寄邮局邮戳或其他有效收寄递送凭证为准)前送至:
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东交民巷东口路南2号新侨饭店B楼618-619室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组织委员会法律事务部,邮政编码:100004
我委不接受以律师事务所之外的名义提出的应聘申请。我委将按照上述项目建议书中载明的联络方式同应聘机构进行联系。
如发现我委工作人员和应聘机构在上述选聘过程中有违规行为,可依法向监察、审计、检察机关举报,或者向我委监察审计部反映。我委监察审计部传真:010-65282009。
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 2002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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