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湖南省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制度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1-09 生效日期: 2003-01-09
发布部门: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为了及时掌握重大行政复议案件的有关情况,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提高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的通知》(国发(1999)10号)规定,决定建立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制度。
       一、备案范围
       (一)决定为限期履行、撤销、变更、确认违法的;
       (二)决定维持应当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三)决定给予行政赔偿的案件;
       (四)依据相关法律规范行政复议决定为终局裁决的案件;
       (五)其他重大、复杂案件的决定。
       二、接受备案机关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和其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报本级政府备案。
       (三)市、州、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省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三、备案内容
       (一)该案行政复议申请书;
       (二)该案被申请人的答复书;
       (三)该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四、备案时间
       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行政复议决定下达之日起15日内,按上述规定上报备案。
       五、接受备案的机关对上报备案的行政复议决定,应当进行审查。主要审查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依据是否准确,是否显失公正。
       对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明显缺乏法律依据或者适用法律依据错误、不属于受案范围、决定显失公正的,接受备案的机关应当建议原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机关重新处理;坚持不改的,应当撤销其错误的复议决定。
       六、接受备案的机关应当针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对所属备案机关的行政复议办案情况进行具体指导、监督,定期分析并通报重大行政复议决定的备案情况。
       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具体负责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6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