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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物价局关于汇通名苑住宅物业管理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07 生效日期: 2003-07-07
发布部门: 吉林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吉市价经字[2003]12号
吉林市汇通名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办理小区服务综合收费的报告》收悉。你公司根据吉林市物价局《关于汇通名苑物业管理收费标准的批复》(吉市价经房字[2002]8号)文件精神,已试收费一年。经我局对汇通名苑住宅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和你公司的收费情况的考核验收,并征求业主委员的意见,经研究,同意你公司向汇通名苑住宅业户继续按一级甲档标准收取物业管理费,现批复如下:   一、汇通名苑住宅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70元收取。非住宅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收费标准按吉市价经房字(2002)7号文件执行,即每月每平方米1.40元收取。
  二、此通知从2003年7月起执行,若此后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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