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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对花牛苹果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1-21 生效日期: 2007-11-21
发布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7年第168号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组织了对花牛苹果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审查。经审查合格,现批准自即日起对花牛苹果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一、保护范围
  花牛苹果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以甘肃省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花牛苹果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建议的函》(天政函[2005]15号)提出的范围为准,为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玉泉镇、太京镇、关子镇、西口镇、皂角镇、平南镇、天水镇、汪川镇、中梁乡、华岐乡、大门乡11个乡镇;麦积区花牛镇、伯阳镇、元龙镇、社棠镇、马跑泉镇、甘泉镇、渭南镇、中滩镇、新阳镇、石佛乡、琥珀乡11个乡镇;秦安县兴国镇、陇城镇、莲花镇、郭加镇、西川镇、刘坪乡、魏店乡、五营乡、叶堡乡、安伏乡、王窑乡、云山乡、王尹乡、兴丰乡14个乡镇;清水县永清镇、红堡镇、金集镇、远门乡、土门乡、郭川乡、贾川乡、丰望乡8个乡镇;甘谷县白家湾乡、磐安镇、安远镇、八里湾乡、新兴镇、西坪乡、大石乡、谢家湾乡、礼辛乡、大像山镇10个乡镇;武山县洛门镇、鸳鸯镇、四门镇、马力镇、咀头乡5个乡镇;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张川镇、刘堡乡、大阳乡、连五乡4个乡镇共63个乡镇现辖行政区域。
  二、质量技术要求
  (一)品种。
  元帅系优良品种。
  (二)立地条件。
  土层深厚,排水良好的沙壤土和壤土,海拔1000m至1600m,有机质含量≥0.9%,pH值6.5至8,地下水位在2m以下。
  (三)苗木繁育。
  选择生长健壮、无检疫性病虫害、品质优良的母株采集接穗嫁接繁育苗木。
  (四)栽培管理。
  1. 建园:
  (1)栽植时间:春栽或秋栽。
  (2)栽植密度:普通型品种/乔化砧栽植密度≤840株/公顷,短枝型品种/乔化砧栽植密度≤990株/公顷。
  2. 肥水管理:施肥包括基肥、追肥、叶面喷肥。基肥以农家肥为主。盛果期果园每公顷施有机肥≥45吨。视土壤墒情适时灌水。
  3. 整形修剪:树形主要采用小冠疏层形、自由纺锤形、细长纺锤形。每公顷枝量≤120万条。
  4. 花果管理:实施花前复剪、花期授粉、疏花疏果、摘叶转果等花果管理技术,留单果。
  (五)采收和贮藏。
  1. 采收:8月下旬至10月上旬,果实可溶性固形物达到12.5%以上时开始采收。
  2. 贮藏:采收后及时预冷、入库。常温贮藏≤15天,气调库贮藏≤240天。
  (六)质量特色。
  1. 感官特色:

要 求

果形

端正、高桩、果顶五棱突起。果形指数≥0.85

色泽

浓红或鲜红,果实着色度95%以上。

成熟度

充分发育,达到市场或贮存要求的成熟度

果梗

完整或统一剪除

果实大小

(按果实横径划分)mm

≥70

果面

无缺陷(包括刺伤、碰压、磨伤、雹伤、裂伤、虫伤、病伤)




2.理化指标:

项目

要求

去皮硬度,kg/cm2

≥6.5(贮藏果≥4.5)

可溶性固形物,%

≥12.5

可滴定酸,%

≤0.3

固酸比

≥35:1

  三、专用标志使用
  花牛苹果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的生产者,可向甘肃省天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告批准。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地质检部门开始对花牛苹果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措施。
特此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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